贵州省推进工业企业促生产稳就业保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全力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全省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工业企业促生产稳就业保增长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其职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根据材料和数据测算提出专项资金额度,并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标准、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清单建议方案,审核资料和数据,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鼓励工业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充分释放产能,主要支持扩大生产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扩大生产、稳定就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相关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
(三)申报单位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四)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方向,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地区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明确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经集体研究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严格按预算管理程序及时下达资金。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提高专项资金拨付的及时性,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挪用。
第十二条 涉及资金安排使用的企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其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0年起执行,在政策实施期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