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 号)《贵州银保监局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贵银保监发〔2021〕 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 察贵州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抓好《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的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将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打下坚实基础。
二、政策要点
(一)主责任银行。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支持对象。榕江县乡村振兴局确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贷款发放。
(三)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 评级授信(评定信用等级在“普惠级”(含)以上)、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 18 周岁(含)-65 周岁(含)之间。
(四)贷款金额。原则上 5 万元(含)以下;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实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 10 万元,5 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五)贷款期限。3 年期(含)以内。贷款经办机构可根据脱贫人口产业项目特点、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六)贷款利率。1 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按 1 年期 LPR 执行(如:2021 年 1 年期 LPR 为 3.85%,1 年期(含)以下贷款 利率按 3.85%执行);1 年期至 3 年期(含)贷款利率按 5 年期LPR 减 10 个基点执行(如 2021 年 5 年期 LPR 为 4.65%,1 年期 至 3 年期(含)贷款利率按 4.55%执行)。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七)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如出现贷款用途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1.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时,贷款用途不符合脱贫小额信贷政策,经办银行一律不予审批。
2.承贷银行定期对贷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贷款人私自改变贷款用途且不符合政策要求,需立即停止贴息,并由承贷银行限期追回贷款。
3.借款人借款用途不符合政策要求,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贴息,由借款人限期筹集资金偿还贷款,若借款人将贷款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的,由借款人限期向企业或其他组织收回贷款资金归还承贷银行。
(八)担保方式。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免担保免抵押。
(九)还款方式。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根据借款人借款期限、
还款能力及现金流情况,采取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
等灵活还款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取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十)贴息方式。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利息按“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5 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全额贴息,并按季度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十一)风险补偿机制。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继续执行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保持一致,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按照不低于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含扶贫小额信贷)余额的 10%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发生贷款损失时,脱贫人口的贷款本息损失部分按县人民政府 80%和县信用合作联社 20%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责任。
(十二)续贷展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 1 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按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执行。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 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执行原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十三)实行熔断机制。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继续实行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熔断机制,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含扶贫小额信贷) 不良率超过 3%时,应立即启动贷款熔断机制,暂停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通过清偿,实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下降到3%(含)以下,再恢复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
(十四)实施时间。文件印发之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三、贷款流程
(一)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扶贫(乡村振兴)部门按月及时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脱贫人口名单、边缘易致贫人口名单。贷款经办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则上按照“脱贫人口到银行申请→当地扶贫(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审核借款人身份→各贷款经办网点开展建档评级授信并审核贷款用途→贷款发放”的流程办理。贷款发放前,借款人需到经办银行申请并填写《榕江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申请审批表》(附件 1),经借款人直系亲属签字,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扶贫(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审核借款人是否为建档立卡脱贫户或边缘易致贫户。
(二)评级授信及贷款发放。经办网点收到《榕江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申请审批表》后,按照本机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规定及时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授信和贷款用途审核工作。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采取信用方式及时给予发放。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需向借款人告知资金使用政策(附件 2),不得人为增加贷款附加条件。
(三)稳妥办理续贷、展期。对于贷款到期后仍有用款需求的贷款人,放贷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过渡期内,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且发展生产仍需贷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审核,放贷银行审批同意后可办理展期、续贷。
四、贴息流程
(一)贷款对象按季结息。坚持“先收后贴,应贴尽贴”原则。贷款对象按季支付贷款利息。承贷主体负责审核贷款对象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按季申报、计算贷款对象结息资金,完善贷款对象信息、贷款信息、结息信息等。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二)承贷主体代申请。承贷主体于每季末月初提供经承贷主体审核测算的《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拟贴息申报明细表》(附件3),并代贷款对象向县乡村振兴局统一申请贴息。
(三)乡镇审核。县乡村振兴局收到承贷主体贴息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拟贴息申报明细表》反馈给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审核贷款对象信息是否准确。将认定后的《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拟贴息申报明细表》(包括:纸质版要有审核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报县乡村振兴局复核。
(四)县级复核。县乡村振兴局收到经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认定上报的申报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给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
(五)县信用合作联社校对贴息资金。县乡村振兴局将公示 后的《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拟贴息申报明细表》反馈给县信用合作联社,县信用合作联社收到材料后务必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表中结息资金情况和本季末月20日实际结息资金进行校对,校对无误后,将最终审核通过的《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申报明细表》报送给县乡村振兴局。
(六)资金拨付。县乡村振兴局收到县信用合作联社校对后的《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申报明细表》,通过“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将贴息资金批量拨付到贷款对象一卡通账号。
(七)发放公告。贴息资金兑现后,将发放成功的明细进行县、乡、村三级公告。
五、风险补偿金代偿范围及流程
风险补偿金代偿范围为承贷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本息损失。
(一)风险补偿金代偿条件。
1.借款户因无力抗拒的自然灾害、突发疾病、伤残、意外死亡等原因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经经办银行持续追索90天以上,贷款本息仍然未能偿还的。
2.借款户因经营生产失败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经经办银行持续追索90天以上,贷款本息仍然未能偿还的。
(二)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不予代偿。
1.贷款审批时,榕江县联社未对借款人贷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造成贷款用途与扶贫小额信贷相关要求不符的。
2.贷款发放后,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未对借款人贷款用途进行跟踪监管,造成贷款损失的。
3.贷款逾期后,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未履行追偿催收职责的。
4.借款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经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县乡村振兴部门清收,贷款本息仍然未能偿还的。
(三)代偿流程。风险补偿金代偿实行“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并填写《榕江县扶贫小额信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及扶贫(乡村振兴)工作站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风险补偿金拨付”的代偿流程制度。使用风险补偿金对扶贫小额信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人民政府、县信用合作联社按损失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信用合作联社作为资金追回主体,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对贷款户资产进行清查,并合理处置。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风险补偿金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追回资金退还风险补偿金专户和县信用合作联社指定账户。
六、部门职责
(一)县银保监组按原扶贫小额信贷要求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 3 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
(二)县人行要运用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 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要落实好贵银保监 发〔2021〕4 号文件关于“2020 年及以前发放的扶贫再贷款可按 照现行规定进行展期,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 4 次,最长借用至 2025 年,展期期间原扶贫再贷款利率、发放方式等政策要求保 持不变”等政策规定,切实提高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能力。
(三)县金融办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制定和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相关机制,共同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
(四)县乡村振兴局做好监管、组织协调、政策宣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工作,全面监测掌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风险,合理解决突出问题。
(五)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落实好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政策,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和流程。
(六)县审计局负责按照省厅下达的项目计划依法对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进行审计监督。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本辖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贷款人身份审核、参与贷前审查,协助信用合作联社做好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风险补偿后资金的追回工作。
(八)县信用合作联社要切实履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或边缘易致贫人口发放贷款。加强贷款用途审核,杜绝“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确保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要求;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对恶意拖欠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积极对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承担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后资金追回的主体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执行,加强沟通对接。各部门、各乡镇(街 道、社区服务中心)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主 动作为,充分认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对巩固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性,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加强与县乡村振兴局的沟通,严格落实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各项政策,积极支持脱贫人口稳定脱贫,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金融力量。
(二)加大贷款投放及管理工作。承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申请贷款,应做到应贷尽贷,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持续增长,更好助力脱贫人口增收致富。要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积极与县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对接,强化与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联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借款人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等情况,规范管理。承贷银行要加大贷款跟踪检查力度,对当月发放的贷款进行定期回访,跟踪信贷资金使用,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有效发挥资金运作效用,对贷款做好跟踪调查,切实做好脱贫人口信贷资金使用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能致富”。
(三)做好统筹过渡衔接。对于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因动态管理被剔除国办系统的,在贷款收回或转为农户贷款前,保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不变。按照“新政策不出,老政策不退”要求,2021 年 1 月 1 日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实施前期间,执行原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保持政策前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