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石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财务管理,规范乡财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塔石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对乡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乡长负责对本乡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的副乡长负具体责任,乡财政所依照本制度具体履行乡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 乡财政所应按照《榕江县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财政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乡财政所出纳人员负责乡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 乡财政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 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 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原则上当月借款当月归还或报账核销;
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 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证明人、乡分管财务的副职,单位如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 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 乡财政所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乡财政所要严格按照“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一律不得新开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超出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用情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工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 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更改。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资金支付,严格按照《榕江县乡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专项工程建设决算后,一次性转作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乡财政所应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乡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工作。乡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或自建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或交付使用后,应凭购置发票、验收资料、审批资料等入账,并同时作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级调拨、外部门调拨、捐赠等方式注入的固定资产,各接收部门要及时做登记,并将有关凭证和填制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交会计人员入账,并同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乡财政所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于盘亏(盈)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并说明原因,使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和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退休或工作调动、调离时,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向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涉及跨部门调动的,还需向乡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拨出、对外捐赠、报废和出售固定资产的,应当由乡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核销时,乡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会计人员根据审批表及相关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
(一)乡财政支出由乡长负总责,认真落实非“一把手”的“一支笔”签字制度。对大额资金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否则财政不予执行支出。
(二)在具体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执行后,对大额资金按第(一)条办理。
(三)如遇特殊情况分管领导外出(一月以上),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可暂由乡长指定其他领导代理,财政所方可办理业务。
(四)一般一次性支出3000元范围内(不含3000),经乡长、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正、副领导签批;一次性支出3000-5000元内(不含5000元),经书记、乡长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正、副领导签批;支出在5000元以上按“三重一大”制度办理,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财务正、副领导签批。
(五)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财政所要严把计划关,如有超支及时汇报,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账乡代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会计准时将上月各村收支情况整理后报乡分管领导审批。各村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账务每半年定期向人民群众进行公布,对于政策扶持项目,各村严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乡财政所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把支出关,认真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并予退回,对无理要求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书记、乡长反映汇报。同时,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服务意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 各单位刚性预算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行节约。
(一)学习培训支出。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加人员要事先写出书面报告,讲清目的、意义、作用,乡财政所按上级文件核定费用,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自行参加的费用一律自理。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财政所借款,需要预支款项的,无论数额多少,要经分管领导商得主要领导同意后,财政所方可办理。
(二)会议支出。根据县有关标准执行,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报政府办公会研究执行。
(三)差旅费支出。根据县有关标准执行,其费用由经办人编制差旅表根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乡财政所要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经费来源和开支情况。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示。
乡纪检部门负责对乡财务的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乡政府财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