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贵州省 2020 年民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0〕1 号)、《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15〕23 号)、《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府办发〔2020〕21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乡2020 年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 2020 年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总目标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立足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按照省级统筹规定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切实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保障标准和范围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全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4308元/年,全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625元/月。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 2020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按规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纳入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民发〔2017〕152 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 2%或 3%”的要求,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两无”贫困人口、存在因灾因病返贫隐患的已脱贫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启动提标工作。2020 年 3
月2日前召开村级低保提标宣传动员会,3 月 22 日前全面完成入户核查工作,3月24日前完成村级民主评议,3月31日前完成一榜公示并将材料交到乡社会事务办,4月2日前完成乡级抽查(每村不少于20户),4月3日前完成召开乡级审核会,4月10日前完成二榜公示,4月20日前完成低保系统信息录入,4月21日前将材料上交县民政局审批。4 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 1 至 3 月的待遇差额。并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将信息上报乡社会事务办,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统一。
(二)严格执行救助政策,精准认定低保对象。
一是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 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 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 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28 号)关于“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
二是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坚持按户施保,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即:黔民发〔2018〕28 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省残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 7 部门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残联发〔2016〕54 号)规定“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三是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17〕27
号和黔民发〔2018〕28 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
对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收入稳定情况,分别给予 3 至 12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 3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 6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 12 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三)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认真贯彻国办发〔2016〕70 号和民发〔2017〕152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乡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村承担具体责任,依托驻村工作队、网格员等工作力量,在村组干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新识别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录入信息登记系统。
二是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有机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乡社会事务办会同乡扶贫站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及时将所有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分解到各村,对近一年来退出农村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进行全面排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各村要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低保保障的台账、2019 年退出低保保障对象的台账、2019 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家庭的台账,相关台账要注明清楚未纳入、退出保障、未获批准的详细原因,确保理由充分。台账建立后在 4 月3 日乡级审核前报乡人民政府备案。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重点对整户无(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无法通过产业脱贫人员进行排查,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保障,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乡社会事务办和扶贫站要加强工作配合,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
三是健全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19〕24 号),全面建立对象衔接、政策衔接、管理衔接等综合保障衔接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帮扶、社工助力等倾斜保障措施,着力构建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或自身努力实现脱贫的人口提供兜底保障,筑牢农村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底线。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认真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发〔2017〕21 号)关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要求。对已享受孤儿待遇的对象,不再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四)认真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乡级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环节不少,程序不漏、不颠倒。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全面核查、户户见面,必须先核查后评议,续保户、新增户、退出户都必须有入户调查表,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检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围绕收入核查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三榜公示”的公示期要达到 7 天以上,要公布县、乡两级的监督举报电话(县级监督举报电话:0855-6620585,乡级监督举报电话:0855-6722366)。乡级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乡镇审核前,要采取村级前线作战指挥所所长带队,村与村交叉检查方式,对所有村(居)进行抽查,每村(居)至少抽查一个小组进行全面排查。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重点复核,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进行全面复核。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抽查材料要在 4 月 3 日乡级审核前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乡级审核前要对各村进行抽查,每个村抽查不少于 10 户。退出户也必须经过乡人民政府审核,委托各村书面告知退出对象。乡人民政府要加大低保年度核查的督导检查力度,乡社会事务办强化业务指导,各村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及时发现报告急难情况、低保对象变动等情况,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一兜了之”、“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轮流保”、“抓阄保”等问题。
(五)做好分类施保,精准增发补助金。在入户核查工作中,要据实、准确填写救助对象家庭基本信息,要精准标注重残人员、其他残疾等级、重病人员、60 岁以上老人、困境儿童、在校学生、单亲家庭、计生“两户”及失独家庭等特殊增发对象的类型。在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前提下按低保标准的 10—30%增发补助金,着力提高其补助水平。同时,标明对象户的拟保障类别(长期户、重点户、一般户)。
(六)同步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夯实救助工作基础。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做好农村低保户季节性缺粮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 210 斤以下,且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 3 个月的口粮90 斤;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 210—270 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 2 个月的口粮 60 斤;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 270—330 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 1 个月的口粮 30 斤。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按每人每年 90 斤标准发放救助粮。乡人民政府按照各村数据及时上报县民政局,确保救助粮食及时发放到缺粮户手中。2020 年不再对特困供养人员实施粮食救助。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切实做到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能入住的,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协议签订、落实责任人全覆盖。全面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从 2020 年 1 月起,已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贴按 2020 年城市低保标准的 1.5 倍按月发放。要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急难对象得到及时救助。继续做好 60 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2020 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时间紧、
任务重、要求高,为切实落实相关主体责任,特成立计划乡 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 海 乡党委书记
黄 凯 乡长
副组长:谭齐鹏 乡政法委书记
成 员:潘思维 乡党政办主任
唐克林 乡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石明礼 乡团委书记
田芳芳 乡经济发展办工作员
韦康民 乡扶贫站负责人
石远琼 乡合医办工作员、乡残联工作员
顾启威 乡村建中心主任
丁发坤 乡水利站工作员
杨艳琼 乡计生办工作员
吴承芝 乡财政所工作员
各村指挥所所长
各村支书、村主任
各乡派网格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社会事务办,唐克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务。
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参照往年方案执行。
(二)加强工作保障。为有力助推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有效开展,各村要科学整合乡、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工作调度。乡社会事务办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的调度指导,实行全面调度和重点督导,及时指导基层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要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各村要严格按照方案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要搞好提标和年度核查文书档案和“一户一档”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短信、微信等媒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挖掘宣传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正面典型,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理性对待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参与、监督低保工作,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感恩奋进。
(五)制定应急预案。各村要严格依法依规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决防止出现群访、闹访事件,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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