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全镇行政机关人员均列入培训范围。
二、镇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主要包括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规范等内容。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
四、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应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相结合为主。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作为人员上岗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
在职培训应结合实际进行考试考核,对于未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六、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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