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古州镇中心卫生院妊娠风险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8〕24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提高我县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高危孕产妇死亡率,规范孕产妇系统管理,保障母婴安全。
二、工作内容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包括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妊娠风险管理和产后风险评估及管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
(一)妊娠风险筛查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2)。孕产妇符合筛查表中1项及以上情形的即认为筛查阳性。
1、筛查内容。
筛查项目分为“必选”和“建议”两类项目。必选项目为对所有孕妇应当询问、检查的基本项目,建议项目由筛查机构根据自身服务水平提供。
(1)必选项目:①确定孕周;②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生育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③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血压,进行常规体检及妇科检查等;④注意孕妇需要关注的表现特征及病史;⑤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阴道分泌物及心电图检查等。
(2)建议项目:血糖测定、B超等。
2、筛查结果处置。
(1)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标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在获得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具备助产资质的医生进行管理。
(2)对于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筛查阳性。筛查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附件3),告知并追踪督促筛查阳性孕妇在1周内转至上级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由接诊机构完成风险评估并填写转诊单后,反馈筛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落实后续随访。筛查机构为二级以上助产机构的,应当立即对阳性孕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
(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
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原则上应当在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
1、首次评估。
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附件4),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
(1)绿色标识:妊娠风险低。孕妇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2)黄色标识:妊娠风险一般。孕妇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危险
因素,或患有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但病情较轻且稳定。
(3)橙色标识:妊娠风险较高。孕妇年龄≥40岁或BMI≥28,或患有较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
(4)红色标识:妊娠风险高。孕妇患有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5)紫色标识:孕妇患有传染性疾病。紫色标识孕妇可同时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对于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 “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附件5),在3日内将报告单报送县妇幼保健院。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2、动态评估。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发现孕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立即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三)妊娠风险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情况,对其进行分类管理。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由获得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管理,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发现异常的孕产妇及时转诊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治疗和住院分娩,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将其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首诊医生要立即确定孕妇接受产检的医疗机构,产检医疗机构接诊后要立即确定机构内高年资医生为管理第一责任人,要立即确定分娩医疗机构,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告知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告知并督促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并进行追踪管理,确保孕妇生命安全。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综合干预措施。
(4)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5)流动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建立辖区内流入育龄妇女花名册,及时掌握流动孕产妇妊娠情况,及时开展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与流出地保持信息互通,确保目标人群服务管理到位。
三、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整体状况,按月进行追踪,定期形成报告报送县妇保院。
(二)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和相关诊疗规范、技术指南等,开展
与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2、严格按要求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报送。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辖区内建册孕妇进行随访管理;对产后42天内的产妇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
4、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应当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分级;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妊娠风险管理。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应认真评审孕期全过程管理各个环节,助产医疗机构应认真评审机构内死亡孕产妇院前、院内急救各个环节以及多学科参与机制。支持、配合妇幼保健院做好辖区评审工作。
四、质量控制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母婴安全责任落实和调度
1、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保障母婴安全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为保障母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母婴安全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针对影响母婴安全的重点问题,明确工作措施,制订专项工作方案和各项急救预案。要将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强化沟通协调,实现对妊娠风险分级在“橙色”及以上孕产妇人盯人,确保服务到位和母婴安全。将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纳入公立医院院长考核、医疗机构评审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明确辖区医疗机构职责任务,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
2、明确各级职责任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发挥各自优势特长,共同做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守好门,初步筛查妊娠风险因素,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要及时(会)转诊、报告,并做好对辖区所有孕产妇孕产期保健监督、随访管理工作。
3、建立高危孕产妇报告制度。
(1)卫生院要对辖区内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及以上的孕产妇实行台账式管理。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及以上的孕产妇分颜色实行“编号制”,对落实“橙色”及以上的孕产妇追踪管理责任实行“挂号制”,安全度过实行“销号制”。全面掌握各种颜色底数,上转底数、追踪底数、管理底数、安全底数。
(2)卫生院对辖区内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及以上的孕产妇,应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统计表》(附件6)、《贵州省孕产妇管理情况统计报表》(附件7),于每月2日前报告至县妇幼保健院,其中分级为“橙色”孕产妇和“红色”孕产妇还需分别在3日内、24小时内报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附件5),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院对危重孕产妇应立刻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急救中心进行及时调度救治。
4、强化约谈通报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时派出专家组给予针对性指导,对任务措施不落实、工作严重滑坡的进行约谈和通报。对连续发生孕产妇死亡、发生产科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要注意紧盯重点医疗机构,重点指导、重点督查、重点考核,督促建立问题清单,制订整改方案,逐条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二)着力加强危急重症救治
1、完善危重救治网络。完善辖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加强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健全运行机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接诊工作,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2、健全协调协作机制。保障母婴安全不仅仅是产科的职责,相关部门、机构、科室必须通力合作。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化转运、救治、用血、专家召集等重点环节保障。由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成立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指导和参与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确保每一例孕产妇救治实现应急响应、上下联动、合力救治的机制,不再发生可避免死亡。
3、提升临床救治能力。各级医疗机构要着力在“建预案、练精兵、抓联动”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危急重症临床救治水平。“建预案”就是针对产后出血、羊水栓塞、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等孕产妇前10位死因,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制订应急预案,保障抢救设施设备齐全且处于功能运行状态,确保各司其职、各就其位、有序应对。 “练精兵”就是要狠抓岗位培训练兵。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的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抓联动”就是要建立全院科室间联动机制。按照要求,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要切实落实职责任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实现本医疗机构灵活、动态调控产科床位,确保每位孕妇住院分娩,建立多学科急救小组。产科、新生儿科/儿科也要完善协作机制,共同确定分娩时机,要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分娩现场,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评估分级 |
孕产妇相关情况 |
绿色(低风险) |
孕妇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
黄色(一般风险) |
1. 基本情况 1.1年龄≥35 岁或≤18 岁 1.2BMI>25 或<18.5 1.3生殖道畸形 1.4骨盆狭小 1.5不良孕产史(各类流产≥3 次、早产、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异位妊娠、滋养细胞疾病等) 1.6瘢痕子宫 1.7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 1.8盆腔手术史 1.9辅助生殖妊娠 2. 孕产期合并症 2.1心脏病(经心内科诊治无需药物治疗、心功能正常): 2.1.1 先天性心脏病(不伴有肺动脉高压的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 闭;法乐氏四联症修补术后无残余心脏结构异常等) 2.1.2 心肌炎后遗症 2.1.3 心律失常 2.1.4 无合并症的轻度的肺动脉狭窄和二尖瓣脱垂 2.2呼吸系统疾病:经呼吸内科诊治无需药物治疗、肺功能正常 2.3消化系统疾病:肝炎病毒携带(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 2.4泌尿系统疾病:肾脏疾病(目前病情稳定肾功能正常) 2.5内分泌系统疾病:无需药物治疗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垂体泌乳素瘤等 2.6血液系统疾病: 2.6.1 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PLT 50-100×109/L)但无出血倾向 2.6.2 妊娠合并贫血(Hb 60-110g/L) 2.7 神经系统疾病:癫痫(单纯部分性发作和复杂部分性发作),重 症肌无力(眼肌型)等 2.8 免疫系统疾病:无需药物治疗(如系统性红斑狼疮、IgA 肾病、类 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2.9 尖锐湿疣、淋病等性传播疾病
2.10 吸毒史
2.11 其他
3. 孕产期并发症
3.1 双胎妊娠;
3.2 先兆早产;
3.3 胎儿宫内生长受限;
3.4 巨大儿;
3.5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除外红、橙色);
3.6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3.7 胎膜早破;
3.8 羊水过少;
3.9 羊水过多;
3.10 ≥36 周胎位不正;
1、低置胎盘;妊娠剧吐 |
橙色(较高风险) |
2、1.基本情况:
1.1 年龄≥40 岁
1.2 BMI≥28
2. 孕产期合并症
2.1 较严重心血管系统疾病:
2.1.1 心功能 II 级,轻度左心功能障碍或者 EF40%~50% 2.1.2 需药物治疗的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等
2.1.3 瓣膜性心脏病 (轻度二尖瓣狭窄瓣口>1.5 cm2,主动脉瓣狭窄 跨瓣压差<50mmHg,无合并症的轻度肺动脉狭窄,二尖瓣脱垂, 二叶式主动脉瓣疾病,Marfan 综合征无主动脉扩张)
2.1.4 主动脉疾病(主动脉直径<45mm),主动脉缩窄矫治术后 2.1.5 经治疗后稳定的心肌病
2.1.6 各种原因的轻度肺动脉高压(<50mmHg) 2.1.7 其他
2.2 呼吸系统疾病:
2.2.1 哮喘 2.2.2 脊柱侧弯
2.2.3 胸廓畸形等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2.3 消化系统疾病: 2.3.1 原因不明的肝功能异常 2.3.2 仅需要药物治疗的肝硬化、肠梗阻、消化道出血等
2.4 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肌酐超过正常值上限) 2.5 内分泌系统疾病:
2.5.1 需药物治疗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垂体泌乳素瘤 风险) 2.5.2 肾性尿崩症(尿量超过 4000ml/日)等
2.6 血液系统疾病:
2.6.1血小板减少(PLT30-50×109/L)
2.6.2重度贫血(Hb40-60g/L)
2.6.3凝血功能障碍无出血倾向
2.6.3易栓症(如抗凝血酶缺陷症、蛋白 C 缺陷症、蛋白 S 缺陷症、 抗磷脂综合征、肾病综合征等)
2.7 免疫系统疾病:应用小剂量激素(如强的松 5-10mg/天)6 月以上, 无临床活动表现(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 IgA 肾病、类风湿性关节 炎、干燥综合征、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2.8 恶性肿瘤治疗后无转移无复发 2.9 智力障碍 2.10 精神病缓解期 2.11 神经系统疾病:癫痫(失神发作)、重症肌无力(病变波及四肢 骨骼肌和延脑部肌肉)等
2.12 其他
3. 孕产期并发症
3.1 三胎及以上妊娠
3.2 Rh 血型不合
3.3 疤痕子宫(距末次子宫手术间隔<18 月)
3.4 疤痕子宫伴中央性前置胎盘或伴有可疑胎盘植入
3.5 各类子宫手术史(如剖宫产、宫角妊娠、子宫肌瘤挖除术等)≥2次
3.6 双胎、羊水过多伴发心肺功能减退
3.7 重度子痫前期、慢性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
3.8 原因不明的发热
3.9 产后抑郁症、产褥期中暑、产褥感染等
|
红色(高风险) |
1.孕产期合并症
1.1 严重心血管系统疾病:
1.1.1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动脉高压(≥50mmHg),如房缺、室缺、动脉 导管未闭等红色 1.1.2 复杂先心(法洛氏四联症、艾森曼格综合征等)和未手术的紫绀(高风险)型心脏病(SpO2<90%);Fontan 循环术后
1.1.3心脏瓣膜病:瓣膜置换术后,中重度二尖瓣狭窄(瓣口<1.5cm2), 主动脉瓣狭窄(跨瓣压差≥50mmHg)、马凡氏综合征等 1.1.4各类心肌病
1.1.5感染性心内膜炎 1.1.6 急性心肌炎 1.1.7 风心病风湿活动期
1.1.8 妊娠期高血压性心脏病
1.1.9 其他
1.2 呼吸系统疾病:哮喘反复发作、肺纤维化、胸廓或脊柱严重畸形 等影响肺功能者
1.3 消化系统疾病:重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严重消化道出血、急 性胰腺炎、肠梗阻等影响孕产妇生命的疾病
1.4 泌尿系统疾病:急、慢性肾脏疾病伴高血压、肾功能不全(肌酐 超过正常值上限的 1.5 倍)
1.5 内分泌系统疾病:
1.5.1 糖尿病并发肾病 V 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 璃体出血、周围神经病变等
1.5.2 甲状腺功能亢进并发心脏病、感染、肝功能异常、精神 异常等疾病
1.5.3 甲状腺功能减退引起相应系统功能障碍,基础代谢率小 于-50%
1.5.4 垂体泌乳素瘤出现视力减退、视野缺损、偏盲等压迫症 状
1.5.5 尿崩症:中枢性尿崩症伴有明显的多饮、烦渴、多尿症状,或 合并有其他垂体功能异常
1.5.6 嗜铬细胞瘤等
1.6血液系统疾病: 1.6.1 再生障碍性贫血
1.6.2 血小板减少(<30×109/L)或进行性下降或伴有出血倾向
1.6.3 重度贫血(Hb≤40g/L) 1.6.4 白血病
1.6.5 凝血功能障碍伴有出血倾向(如先天性凝血因子缺乏、低纤维 蛋白原血症等) 1.6.6 血栓栓塞性疾病(如下肢深静脉血栓、颅内静脉窦血栓等)
1.6 免疫系统疾病活动期,如系统性红斑狼疮(SLE)、重症 IgA 肾病、 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1.7 精神病急性期
1.8 恶性肿瘤:
1.9.1 妊娠期间发现的恶性肿瘤
1.9.2 治疗后复发或发生远处转移 1.10 神经系统疾病:
1.10.1 脑血管畸形及手术史
1.10.2 癫痫全身发作 1.10.3 重症肌无力(病变发展至延脑肌、肢带肌、躯干肌和呼吸肌)
1.11 吸毒
1.12 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等 |
版权所有:榕江县人民政府 黔ICP备16003252号 网站标识码:5226320001 贵公网安备 52263202522634号
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855—6622836 主办:榕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泰得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