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车民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2号)《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医保发〔2024]10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全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07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7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
二、征缴时间和征缴期限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
(一)集中征缴期
2025年度集中征缴期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2月28日,按400元/人·年标准缴费,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参保,按1070/人·年标准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固定待遇等待期为90天。
2.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90天(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职工医保待遇结束后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40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90天(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90天内(含90日)的新生儿,缴费时间按上述规定可以延至2026年3月30日。属于特殊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并缴费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脱贫人口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受全年动态参保资助政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政策及资助条件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不含年满18周岁及以上子女)、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3.集中征缴期内,在册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2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2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3.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60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资助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承担的城乡居民资助参保资金应在2025年10月底前全部到位。
(四)享受资助条件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省医保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8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2]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榕江县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榕党办发[2015]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持续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
(一)提前部署,做好资助标准配置。为切实减轻特殊困难人员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在新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全面启动前,县医保部门要负责采集各类特殊困难人员资助缴费标准、特殊困难人员明细等数据,在系统中确定其最优征缴身份后,由系统自动推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并及时将数据上报州级税务部门,再由州级税务部门上报至省税务局进行缴费参数配置。
(二)强化协作,精准身份标识。县医保局结合民政、农业农村、卫健、残联、政法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提供的特殊困难人员明细,与系统中身份标识数据进行比对。对于未标识的,要及时标识,并确保所有人员标识成功。强化数据共享比对和排查,各乡镇(街道)要精准识别并跟踪农村低收入人口及脱贫人口的参保状况,动态开展参保组织动员工作,确保这两类人群的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
(三)健全预警监测帮扶机制。坚持高额医疗费用人群的集中推送和基层排查紧密结合,确保全面、准确向相关部门推送共享预警数据和风险信息。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预警线索排查核实工作,经核查认定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县医保局要及时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高质量实施追溯救助、倾斜救助政策,切实减轻高额医疗费用特殊困难人员经济负担。
五、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管理
(一)优化缴费服务流程。从2025年集中征缴期起,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人可通过政务大厅医保窗口、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贵州医保APP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后,通过税务部门的缴费渠道完成费款缴纳。进一步优化参保征缴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特殊困难人员名单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完善代收代缴管理,明确代收代缴职责权限,加强提醒、监督和管理,确保代收代缴及时足额到账。
(二)扩大职工个人账户代缴范围。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亲属范围,从配偶、父母、子女扩大到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六、参保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方式
1.通过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大厅缴纳或各银行营业网点柜面或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等各银行便民服务点缴纳。
2.将城乡居民医保费交给乡镇、街道、村(居)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二)线上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贵州税务、“黔东南医保”微信公众号缴纳。
2.通过贵州医保App、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3.关注“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选择“医疗服务”,选择“个人账户代缴”城乡居民医保。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城乡居民医保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利的重大制度安排,是有效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把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基本医保参保各方面和全过程,坚决扛起政治责任,牢牢守住参保工作底线,持续巩固参保良好局面。
(二)强化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职责。县医保局和税务局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督促,扎实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系统联动,同向发力,共同推动参保扩面工作。县级医保、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与同级财政、教育、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多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动机制,以各自职能为基础,充分发挥部门优势,通过数据共享、信息联络、优势互补、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全面深入的工作联动,形成共同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参保文件、明确目标任务。在集中征缴期开启前,做好各类特殊困难人员身份标识,并推送税务进行系统配置;税务部门负责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职责,加大征收力度。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财政部门负责相关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将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不定时督导,并实时调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缓的乡镇(街道)报县政府办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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