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先经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审查;乡镇(街道)组织工作组对二分之一以上的村进行抽查,每个村抽查不低于10户,重点抽查新申请对象、拟退出对象、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人民群众有异议的对象;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结合抽查情况提出拟保障家庭人数、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等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根据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提交的情况,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低保审核小组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到自然寨),公示7天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低保审核小组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低保经办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工作组对所有乡镇(街道)进行抽查,每个乡镇(街道)抽查不低于20户,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100%抽查到位。抽查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必须在收到乡镇提交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如没有特殊情况的,建议各县(市)严格执行当月审批,次月发放资金,避免要求追回资金情况的发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新申请未获批准、退出对象都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榜公示(公示到自然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详细家庭住址、身份证、病种等泄漏隐私的信息。
《审核确认办法》出台之前县级审批的程序是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公示七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低保并核准保障待遇。《审核确认办法》出台之后县级审批的程序是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低保并核准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特殊困难补助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应当实施分类施保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有关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体增发的范围和增发标准以省民政厅2月28日培训的为准)。残疾人:以残疾证确定的等级为准,未办理残疾证的,不能纳入增发范围,乡镇街道要引导和帮助对象尽快办理残疾证。重病患者:以卫生健康局和医疗保障局确定的为准。老年人:是指年满60岁以上人员。在校学生:是指小学至大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学前、研究生及以上的不纳入在校学生增发范围,增发的在校学生没有要求学校必须是全日制的。单亲家庭:单亲家庭按户每人增发,子女必须未成年。如:一户家庭有一个单亲妈妈和三个子女共同生活,其中两个子女未成年,一个子女已成年,那么该户符合单亲家庭增发的有3人,分别是妈妈和两个未成年子女。如果该户3个子女均成年,那该户不再符合单亲家庭增发条件。失地农民:必须失去全部土地的50%以上,才可以计为失地农民进行增发。
(五)低保渐退。符合渐退条件的必须是通过就业或者是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过其他途径导致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不能纳入渐退范围。对低保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后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停发等相关手续。根据《审核确认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12个月救助渐退期,但是《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规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由于《审核确认办法》跟上级文件冲突,所以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渐退期由12个月调整到了6个月。关于符合渐退条件的,乡镇必须建立台账进行管理,以免超期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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