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是家庭明确一名共同生活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所以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除后文提到的“单人户”施保外,要坚决杜绝单独将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保人不保户的情况。从2022年11月起,省民政厅在多彩宝手机APP上增加了自主申请功能,人民群众可使用手机提出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申请。
(二)受理主体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所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拒绝受理或者要求申请人去村(社区)申请都是错误的做法,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从事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
(三)申请人户籍满足条件:持有当地户籍或者取得居住证后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同一县(市、区、特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延伸至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在同一市州或者同一县,但不在同一地也可以类似处理,所以办有市民证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其非搬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同在迁入地生活的,可明确搬迁对象作为申请人,向迁入地提出低保申请。户籍制度改革之后,户籍性质不再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统称为居民户口,所以享受低保的种类是根据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区域性质确定的,所在区域是城镇区域的享受城市低保,属于农村区域的享受农村低保。申请人由于各种原因在经常居住地不能申请低保,向户籍地提出申请时,户籍地不能以外出半年以上或者长期不在本区域生活为借口拒绝申请人申请,应该函告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合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家庭经济状况综合判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四)共同生活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是指长期在一个锅子里面吃饭的人员。非婚生子女且在一起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监外执行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核算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人员不作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外出务工不是以务工地远近来判断,而是以是否还在家庭里面共同生活来判断。比如:张三到县城务工,一年有半年以上回家吃饭居住计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半年以上在县城居住不回家吃饭居住就不计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家庭成员因婚姻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不计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现役军人不计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但要核算扣除自身基本生活费用后的收入。义务兵所得的收入为生活补贴,收入可视为仅能满足自身基本生活费用,无需核算收入。
(五)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卫生健康局和医疗保障局确定的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按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原则上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
(六)申请人在申请低保时要履行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开展家庭经济调查等义务。申请人及共同生活成员拒绝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拒绝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原则上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不能让老百姓重复跑路。
(八)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近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里所指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包括州、县两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全体在职人员。组干近亲属不在单独备案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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