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在县政府信息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在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局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及时录入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局机关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局机关各股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局机关各股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按照《榕江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本单位职责职能,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职能等情况;人事任免和新招考录用人员情况;自然资源管理业务的办事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四)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自然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结果等;
(六)自然资源管理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情况、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情况;
(七)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统计数据;
(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自然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九)制定政策、部门规章,编制规划、计划、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需要广大公众广泛参与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办理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保密审查;办理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交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方式公开:
(一)榕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省、州自然部门门户网站;
(三)公告公示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本身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的时间;本身没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签发的时间为政府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单位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本单位领导或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局信息中心受理。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
第十六条 局信息中心收到申请,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口头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延期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延长期限。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承办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局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25日之前向县人民政府信息管理中心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并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股室和下事业属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出现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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