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公开申请办理质量,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用于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二条 各大队、中队、股室及站、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联合会商机制的工作开展及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联合会商制度旨在解决依申请公开重点难点问题,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具体适用于对申请人滥用申请权、依申请公开信访化及重大、疑难申请等依申请公开情形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可通过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启动联合会商制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和领域专家参与集体研究并听取意见。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如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以启动联合会商制度,经研究确认后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启动联合会商制度,经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可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于依申请公开信访化的典型案例,可以启动联合会商制度,进行研究分析。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榕江县人民政府 黔ICP备16003252号 网站标识码:5226320001 贵公网安备 52263202522634号
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855—6622836 主办:榕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贵州博虹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