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3-02-10 15:04

为贯彻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履行职能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大队、中队、股室及站、中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七条 办公室收发员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股室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制度由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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