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榕江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来源: 榕江县人才工作领导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1日 11:28:31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县人武部党委,榕江工业园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榕江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人才工作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榕江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2月24日



榕江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完善人才住房保障工

作,规范人才公寓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意创业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县委、县政府委托

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房源不足情况下,可通过购买、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本办法所说的人才公寓,不纳入兑现《榕江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试行)》(榕党办发〔2022]3号)文件中提出引进到我县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享受住房奖励范围。

第三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

对人才公寓配租、运营、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实施。其中,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资格审核、提出管理办法、分配退出管理等相关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榕江县人才公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住房建设、配送及业务指导;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做好人才公寓申请人(承租人)及相关人员房产信息核查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人才公寓区域指导价格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市场评估确定人才公寓租金基数,县财政局负责对贵州榕晟体育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人才公寓租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贵州榕晟体育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才公寓配租、退出手续办理及人才公寓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年度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贵州榕晟体育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配合。贵州榕晟体育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结合人才公寓房源状况,提出年度人才公寓分配计划,商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根据确定的人才公寓分配计划,结合人才层次等相关因素实行合理分配。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榕江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任)职、交流的人才;

2.榕江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高层次人才;

3.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县委编办确认属于我县引进的在职在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且属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4.中央、省、州和东西部协作“组团式”帮扶选派到榕挂(任)

职、交流的人才;

5.引进的国有企业、私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新媒体人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等;

6.县委、县政府柔性引进的其他各类人才、顾问、专家等为榕

江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7.其他符合配租条件的各类人才。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

按人才层次较高一方进行配租。

第六条申请人的工作情况。

1.申请人与榕江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劳动合

同或协议)、实际工作地点在榕江县,自申请之日起,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协议)剩余服务期限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劳动

合同或协议),每年在县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3.通过挂职交流、招录到榕江县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在榕

江开展工作不少于3个月。

4.县委、县政府柔性引进的其他各类人才、顾问、专家等,为

榕江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第七条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申请人及其配

偶在榕江县城区范围内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且未享受相关保障性住房补贴。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申请人才公寓需要提交的资料。

1.榕江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申请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录(聘)用或调动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县委、县政府颁发的顾问证书,柔性引进的其他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承诺书原件1份。承诺所填写(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

5.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等有关资料。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如实填写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用人

单位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有关材料复印件,均须审验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审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人所在单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协助查询单位应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回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承租对象,并予以登记。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直接分配房源。在房源不足情况下,人才公寓分配按照高端优先、急需紧缺优先、获得轮候资格时间先后等原则,分层分批逐步分配。

第十一条入住。由贵州榕晟体育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发放《榕江县人才公寓入住协议书》(入住协议书除须列明房屋的基本情况外,还须明确出租方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等材料,由申请人及其单位如实填写后,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不接受安排的住房或不签订入住合住资格。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租赁协议应当明确出租方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维修责任、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一)人才公寓的入住期一般为3年以内。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在合同有效期满,提前1个月,提交续租申请,享有优先承租权,每人只能续租1次。

(二)人才公寓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由贵州榕晟体育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收取,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人才公寓出租方应协助承租人向供水、供电、有线电视、通讯、物业管理等单位办理申请开户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入住后,承租人须按时缴纳人才公寓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有线电视、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

(三)人才公寓管理服务等费用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和建设。

(四)人才公寓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装,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终止合同协议,收回人才公寓:

1.提供虚假资料入住的;

2.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

3.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县重新就业的;

5.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6.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8.承租人转租、出借和擅自调换住房的;

8.其他不符合入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退出报告。承租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

第十四条解除合同。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贵州榕晟体育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入住关系。

第十五条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电视、网络、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管理服务费结算至退房的当日所在月份,并腾出住房。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实行动态核查,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承租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和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获得人才公寓租赁资格的,贵州榕晟体育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时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协议。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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