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主要职责

来源: 榕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16日 15:51:00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榕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榕江县委榕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榕江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榕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和县政府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完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公共租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州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规章及相关政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和应诉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指导实施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州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和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定额的实施;实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调解工程计价争议;监督实施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

(五)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负责贯彻落实和制定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六)承担指导全县城乡建设管理的相关责任。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地下管线设施的建设管理;承担城镇管道燃气项目立项前审查和经营许可报批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村镇建设的政策;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七)承担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及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工作,起草全县传统村落保护性发展政策文件并实施;对全县传统村落实施方案和建设用地的项目选址提出初步意见;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指导工作。

(八)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并监督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全县公有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私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规范;指导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行业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责任。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初审及新墙材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指定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对已征收项目预缴墙改基金的清理返还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拟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负责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十七)职责调整。

1.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的风景名胜管理工作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3.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将县公安局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5.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股”和“人事教育股”牌子)。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保密、联络、督查、会务、档案、信息、宣传、建议和提案办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机关车辆及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综合协调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工作。负责管理墙改基金、商品住房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房屋建设质量保修金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种专项资金;负责监督使用上级城建补助资金,负责收缴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种预算内、预算外费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承担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应诉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审批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公示、公开和告之;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在授权范围内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批及重大审批事项的报审;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程序的咨询、答复;负责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改革发展的规划、实施、维护、管理工作;拟订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负责行业信息化建设安全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管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论证和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等工作;指导行业社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离退休干部、目标绩效等管理工作。


(二)建设和行业管理股。负责承担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指导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指导编制和申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使用国家和省、州、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房屋信息系统;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交易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房地产信息查核工作;组织房地产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指导全县城市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和白蚁防治工作。拟订城镇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有关法规规章;负责全县的城镇建设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的技术标准;指导城镇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和城镇道路交通项目建设和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指导乡村垃圾处理和配套设施建设。指导全县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的乡村建设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垃圾治理,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建设,乡村建设指导、督查工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指导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协助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定、年检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工作;协助上级部门组织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协调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拟订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指导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组织拟订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县级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咨询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规划和发展,指导县建筑节能管理站开展工作。拟订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建筑行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外地施工企业、招投标

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指导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建筑市场、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做好建设工程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协助本级行政审批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核定、年检、换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承办全县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年检、换证的审核工作;承办县内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项目报建登记,招投标备案;承办工程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承办工程计价争议的调解工作。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 6 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 3 名;股级领导职数 2 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 1 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第六条

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调整为县自然资源局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县市政综合执法大队、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县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调整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县苗山侗水风景名胜管理处调整为县林业局管理。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施行。

中共榕江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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