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府办发〔2015〕84号
关于印发榕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榕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14日
榕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为了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对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榕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体系,确保应对森林火灾事故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得力,切实提高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各项责任制。
1.2.2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本预案涉及的县直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2.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1.2.4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镇(乡、社区)、村和森林防火专业队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2.5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扑救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乡镇的,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扑救处理。
1.2.6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榕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及其他法律和政策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需要由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协调的突发事件,由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4.1发生较大和一般森林火灾,原则上由各乡镇、社区)护林防火领导机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4.2下列森林火灾事故,由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属于乡镇与乡镇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巨大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榕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财政局局长、公安局长、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林业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气象局、卫生计生局、广播电视台、消防大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及19个乡镇长组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全县森林火灾预防预警工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扑救森林火灾,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负责收集、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沟通上报火情信息;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具体任务:
2.2.2.1.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车辆调配、通讯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2.2.2.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资保障。
2.2.2.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2.2.4.现场督导。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督导乡镇政府和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协助和指导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当地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2.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3.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审议、制定森林防火地方性条例、规章;审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发布森林防火扑火预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布森林防火的重大新闻;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2.2.3.2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搞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起草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义务扑火队伍和护林员的培训、演练工作;组织并推广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做好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植被恢复更新;参与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
2.2.3.3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及民兵预备役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调集县应急队投入扑火战斗和因山火引起的危急情况救援。及时协调消防中队、武警中队官兵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2.3.4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加强林区治安管理,组织武警、公安干警会同防火机构及时查处火灾案件;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组织公安、消防队伍赶赴火场进行扑救;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特别是违章用火、火灾肇事者。
2.2.3.5县财政局:及时解决预防森林火灾的必要经费和扑火过程中的应急费用,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扑救森林火灾提供资金保障。
2.2.3.6县民政局:灭火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时,要根据情况妥善安置灾民,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解决死亡、伤残的安葬抚恤事宜。
2.2.3.7县气象局:准确掌握防火期间和高火险季节的降水、温度相对湿度、风向、风速等与森林火灾关系密切的气象因子、气象条件的监测结果;注意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三级以上火险等级出现时,要及时向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及时提供森林火险热点监测,火场气象信息和人工增雨作业等方面的服务。
2.2.3.8县卫生计生局:组织培训一支作风过硬,技术精湛的医疗救护队,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安排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救死扶伤,做好火场救护工作。
2.2.3.9县广播电视台:利用广播电视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特别是在元旦、春节和清明节前后要加强宣传,搞好电视防火标语的制作与播放;对防火灭火中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对纵火犯罪进行曝光。
2.2.3.10榕江县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配备解决边远山区及林区的森林防火通讯设施;发生火灾时,为通讯畅通提供保障。
2.2.3.11县公安消防大队:组织训练消防队伍,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出动,保护好人民的生命财产;贮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为扑救火灾做好准备。
2.2.3.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扑火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协调相关部门和组织相关运输单位,及时组织车辆对扑火物资、机具设备和增援人员、转移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并保证全程“绿色”通行,为扑火救灾服务。
上属等各部门必须根据本预案的职责任务,制定本单位的具体配套保障措施。
2.2.4乡镇、社区扑火指挥机构职责
根据火灾发展情况,乡镇、社区森林防火领导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并在扑火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扑火人员,负责参与扑火人员的后勤、生活保障工作。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各相关乡镇、社区负责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工作,做好全民防火教育工作;对主要入山口巡查和把守。并教育当地群众随时做好扑灭大火的准备;一旦发生火情,立即组织人员上山灭火。各乡镇要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半专业灭火队伍,各社区要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半专业灭火队伍。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森林火灾预防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乡镇、社区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林缘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信息检测与报告
在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认真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县发布火险形势预测报告。县森林防火部办公室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在20分钟内报县应急办。报告内容为:火灾的位置、过火面积、采取措施、发生时间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火灾情况,由县林业局局长审签后,分别报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后,每2小时向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结合瞭望望观察和地面人工巡逻,密切监视火场周围情况。
根据森林火险划分的五个等级标准和森林火灾实际发生的严重程度,将全州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 (I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严重(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 较重(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 (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具体预警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10.1”)
红色预警信号及橙色预警信号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地县森防指报经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县森防指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3.4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3.4.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4.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4.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4.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5预警预防行动
3.5.1 Ⅳ级预警:全县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5.2 Ⅲ级预警: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5.3 Ⅱ级预警: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的危险性。
3.5.4 I级预警: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预警期间,全县所有瞭望台实行全天候瞭望监控,同时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省气象局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3.6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面积、因灾死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个等级 (具体灾害级别标准详见附录10.2)。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报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由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2 发生跨区域森林火灾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各机关单位、人民群众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火势,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森防办。县森防办要及时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应急办;及时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当地人民政府。
4.3.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县森防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
4.3.3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迅速控制火势,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3.4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作战组、后勤组、医疗组、火情监测和火场天气预报组、火案查处和善后处理组,负责综合协调、兵力部署、扑火指挥、通信联络、后勤保障、火情监测、火案查处等。
4.3.5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火灾现场;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4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队伍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办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队伍的组织指挥工作。
4.5扑火通信
在充分利用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6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情发展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地形、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各乡镇、社区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
4.8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指导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9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1乡镇森林防火领导机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接到森林火灾事故的报告后,应启动以事发地村委会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
4.9.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综合起火地点、时间、原因及火场范围、天气形势、扑救组织等情况,向县应急办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4.9.3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各乡镇、社区应急分队为主。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可以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商请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他扑火力量增援。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孕妇、初中学生、小学生参与。
4.9.4扩大应急。根据火场态势,需要增加扑火力量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乡镇、社区、村的扑火队伍和物资实施跨区增援。原则上以各乡镇、社区、村灭火力量为主,邻近乡镇、社区、村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县森林防火领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各乡镇、灭火队伍调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乡镇、社区森林防火领导机构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乡镇、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4.9.5当需要县公安消防大队或武警部队增援或跨乡镇、社区调动森林消防队员增援时,由发生火灾的乡镇、社区森林防火领导机构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县公安消防大队或武警部队接到命令后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作战任务。
4.10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11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信息发布和上报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负责。
4.12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明火扑灭后,留守足够人员,继续密切关注火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初步评估火场面积。各乡镇、社区要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如实上报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成林蓄积量、幼林株数、物资消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情况。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派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核实。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对灾民的疏散、抢救、安置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县和乡镇、社区民政部门负责。
5.3应急工作总结
各成员单位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狠抓落实,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情况。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森林防火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扑火力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由县、乡镇、社区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县上组建100人的专业森林防火队伍、古州、平永、乐里、朗洞、忠城各组建50人的半专业森林防火队伍、其他乡、社区各组建30人的半专业森林防火队伍。为应急第一梯队;驻县武警部队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第二梯队;经过训练的预备役为第三梯队。各乡镇、社区要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保证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相应的应急机制及保障措施。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要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的单位,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物,保证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受伤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
6.5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要制定发生森林火灾时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同时配备足够的后备力量,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随时增加警力,避免人员伤亡。
6.6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乡镇、社区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县林业局储备风力灭火机、灭火弹、二号工具、防火服等防火物资,由县森林防火办公安专人管理;各乡镇、社区)也要储备必须的防火物资,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时的扑火物资供应。
6.7经费保障
6.7.1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6.7.2县、乡镇政府要将森林防火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机具、设备的更新换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加快建设步伐;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6.8社会动员保障
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宣传和动员,使“保护森林、注意防火”成为全社会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做到群防群治。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开放救助管理站提供紧急避难场所。
6.10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演练
7.1.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大力宣传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用森林火灾典型案例警示和教育群众;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和以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旅游区,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加强对入山人员的防火宣传;加强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教育;深入沿山村组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真正使森林防火知识家喻户晓,人人自觉遵守。
7.1.2培训
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开展一到两次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演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森林专业灭火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部队要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建设高素质的扑火队伍。
7.1.3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习。各乡镇、社区及森林火灾任务较重的村委会也要按各自的预案进行演习,提高各级森林消防队伍的实战技能,掌握一整套适合本地区扑救森林火灾的方法,增强扑火救灾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对在森林火灾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造成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救助。
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造成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对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可追认烈士。
7.2.2责任追究
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者的责任追究,由监察、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榕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管理、实施。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到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县森防指全体人员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9.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抄 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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