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工作程序
为切实规范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及合同的 法制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法制审核范围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我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局内部执行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种类按照正式文件印发实施的《榕江县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执行。
(三)合同。属于《中共榕江县应急管理局委员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的事项,且由我局负责自主采购的相关合同,承办股室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由承办股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进行法制审核。
二、审核程序
(一)提交材料
1.行政规范性文件
(1)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
(2)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3)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报送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企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利益相关方意见存在分歧的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不同利益群体代表意见的,应当同时报送听证报告; 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可能导致较大公共投入或增加社会成本的,应当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
(4)对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需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材料;
(5)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影响的,应当同时报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6)其他有关材料。
2.重大执法决定
(1)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①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②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③拟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依据;
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2)重大行政许可
①申请人申请材料;
②监管业务股室实质性书面审查意见;
③法规科符合性书面审查意见;
④《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3.合同
(1)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有关附件;
(2)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对合同相对方资质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提交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3)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4)合同目的实现的说明材料;
(5)合同相对方选定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选定程序、选定方法、选定原则;
(6)《合同法制审核申请表》;
(7)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体
根据需要成立以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审核事项涉及股室的负责人组成的法制审核小组,负责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及合同的法制审核工作。
(三)审核方式和时间
承办股室将需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相应送 审材料提交至局法制审核小组,由法制审核小组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审核范围的,进入审核程序;不属于审核范围的,应退回报送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审核的理由;对于不符合提交材料要求的,应退回承办股室,由承办股室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
对于属于审核范围的,法制审核小组收齐送审材料后,应当 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法制审核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如需征求意见、专 家论证等时间不计算在内。法制审核小组负责依法依规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意见原则上只出具1次,承办股室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由承办股室作出解释或说明按决策程序提交相关领导审批决定。
(四)档案管理
法制审核意见应纳入相应事项的档案进行管理。局法制审核小组应建立法制审核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法制审核材料应按年度归档,一件一卷,材料过多的可一件数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