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支持民宿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榕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29日 16:39:47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旅游产业化建设多彩贵州旅游强省的意见》(黔党发〔2020〕27号)、《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旅游产业化建设锦绣黔东南旅游强州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21〕19 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旅游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加快我县民宿产业发展,推进民宿产业健康、快速、和谐发展,提高民宿发展质量,形成具有榕江特色的民宿品牌,充分发挥民宿经济的带动效应,将民宿产业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优化产业发展经营模式,延伸旅游产业链条,实现旅游产业化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参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形式多样”原则,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拉动民宿经济的多元化投入,做好民宿服务功能与体验项目设置。

(二)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布局。根据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交通布局、产业基础、设施水平等情况,科学合理规划,统筹布局一批乡村特色民宿项目,形成高中低兼具、中高端为主、更具竞争力的民宿产业结构,逐步推动全县民宿规模化发展。

(三)坚持重点培育,示范带动。以基础条件较好或独具特色的区域为发展重点,进行深度文化挖掘和精品培育。对主题突出、运营模式先进、示范效应突出的各类民宿主体,予以奖励和推广。

三、发展目标

全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结合当地人文景观、田园风貌及山水名胜等资源,融合农事体验等特色农业生产活动,发展旅游民宿。到 2024 年环雷公山、环月亮山片区计划培育打造30 家左右旅游民宿,2 个左右民宿示范村。

四、扶持对象

民宿可以由村集体或村民投资,可以引进品牌民宿企业投资,也可以由村集体、村民与品牌民宿企业合作开发。要求是各类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民宿经营户、乡村主题酒店、乡村精品客栈和休闲农庄等。

五、扶持内容

(一)引导民宿专业设计

1.民宿设计补助。民宿在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做到消防安全设施与民宿主体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即满足“三同时”要求。民宿规划设计获得国家级及以上权威机构奖项的,按照其规划设计费用 2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民宿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二)鼓励民宿集聚发展

2.鼓励非政府投入的民宿(客栈)多元化、品质化发展。对单一主体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整体连片开发 10 栋以上,形成业态丰富、配套完善的民宿村落,给予投资额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规划引领民宿集聚发展,鼓励环雷公山、环月亮山等片区的乡镇打造民宿村(民宿达到 30 栋及以上)。鼓励村集体开展闲置农房等流转、成片流转 5 户(含)以上,并由业主投资开办民宿的,按 1000 元/户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流转奖励。

(三)支持民宿品质提升

4.对非政府投入的总投资在 300 万元(含)以上的民宿(客栈),经省级评审认定为精品级民宿(客栈)的,给予 3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下且被新评为精品级民宿(客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上述奖励在获评省级及以上民宿的第一年兑现 50%,第二、三年经检查后仍正常运营的,再各兑现 25%。

5.鼓励村集体统筹建设民宿,实现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配套,倡导村集体实现连片、连栋、联合发展,引导各民宿精品化、个性化发展,拥有自身主题和文化内涵,打造自有品牌。若自有品牌进一步做大,开设连锁分店的,每家分店运营满 6 个月后给予 3 万元一次性补助。

6.对年营业额达 200 万元以上,并纳入重点服务行业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旅游民宿品牌,每年按申报营业额的 3%给予奖励。

7.提高全县民宿消防安全能力,对民宿建设达到消防安全能力,并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民宿,给予 0.5 万元的奖励。

(四)强化民宿宣传营销

8.鼓励民宿业主开发伴手礼,对开发的伴手礼注册商标的,经评审组认定后给予商标注册全额补助。对民宿业主开发的特色产品,在省级以上文旅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被评为金奖、银奖、铜奖及特色商品的,按国家级的分别给予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2 万元;省级的分别给予 8 万元、5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不重复。

9.鼓励成立民宿旅游服务公司,发展抱团发展经营模式,民宿利用抖音、微信、小红书等新媒体进行榕江文旅资源宣传,点赞量达到 10 万及转发量达 3000 条以上的,给予民宿 2万元的奖励;点赞量达到 50 万及转发量达 5000 条以上的,给予民宿 5 万元的奖励;点赞量达到 100 万及转发量达 10000 条以上的,给予民宿 8 万元的奖励;单个作品只能择优申报一次、不能重复申报,且作品原稿无偿提供给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宣传使用。

(五)优化民宿发展环境

10.鼓励企业或个体利用存量、流转闲置民房或国有资产、购买房屋产权等方式建设精品民宿,将帮助协调解决房屋流转问题,并对流转房屋每栋给予房屋流转费 10%的奖补。鼓励村民以房屋产权入股,村集体以集体房屋、现金投入修缮、经营等方式入股,对新评定为标准级以上的民宿(客栈)给予一次性奖励,优品级民宿(客栈)8 万元,标准级民宿(客栈)4 万元。对利用林地、坡地等其它资源建设的高端精品民宿集聚体项目,将在解决用地、部门协调、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全程服

务。

11.鼓励村民利用自家房屋建设民宿,对新评定为标准级以上的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精品级民宿 4.5 万元,优品级民宿 3万元,标准级民宿 1.5 万元。

12.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宿产业的信贷支持,围绕民宿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信用智治普惠金融,积极推广中国农业银行“E贷”等金融创新产品,简化审批手续,加强信贷扶持。

13.鼓励企业或个体在民宿建设地投资建设书吧、咖啡吧、休闲吧、生态餐厅、艺术家工作室等民宿产业配套服务设施,单一主体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的 10%进行补助。

(六)引导民宿用工奖补

14.鼓励民宿聘用当地人员作为服务人员,并对所有人员进行培训上岗,对聘用当地农户 5 人及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同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给予民宿 3 万元的补助。

六、奖励申报审批程序(一)企业(个体)申请。运营单位(企业、个体)申请

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扶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账户信息等;

3.民宿建设投入 5 个月及以上等情况相关印证材料;

4.有效的场所租赁合同、民宿规划图、施工图片等;

5.营业收入、业态经营证明材料;

6.安全生产达标情况;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运营单位(企业、个体)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提交申请,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受理、初审及现场评审,初审通过后将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县财政局复审并拨付补助资金。旅游奖励考核年度为当年 1 月至 12 月,次年一季度完成申报审核及兑现工作,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办理。

七、监督管理

1.核查资料不完整缺项的,不予以奖励。

2.在考核年度内有作假舞弊行为、发生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单位(企业、个体),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奖项的评选。

3.申报奖励的单位(企业、个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证照齐全。要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积极参加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等活动。存在违法经营、有较大负面影响旅游投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服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等行为之一的企业或个体,不得享受本扶持办法。

4.对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该单位(企业、个体)申报奖励的资格,追回其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在奖励资金兑现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取消等级、降低等级的,则未兑现的奖励资金终止兑现。

6.获得星级标志的民宿,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复核后整改不达标的民宿,将收回已发的星级标志。

7.本办法所优惠政策与县内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可择优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认识旅游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性,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机制,形成一抓到底的旅游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市场力量。坚持以市场主体发展民宿,坚持多元主体参与发展民宿,鼓励在外人士返乡创业、引进民营企业采取整体收购或租赁村民房屋方式进行民宿建设。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氛围,合力做好民宿发展工作。形成群众主动参与发展民宿的新局面。

(三)健全行业规范。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建设标准和服务质量星级评价体系,促进民宿健康有序发展。全面开展民宿经营证照全覆盖工程,确保民宿发展合法合规;加大国家民宿相关标准的宣传普及,促进民宿发展合标合规;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确保民宿发展服务质量。

(四)做好安全监管。民宿发展乡镇、村(点)编制安全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等。规划建设要充分满足消防需要,疏散楼梯、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及法规,要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演练。经营管理需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要求,落实游客住宿登记制度,安装旅客住宿登记系统,确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定期开展卫生消毒,加强对食品质量监管,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九、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 2022 年 3 月 25 日起执行至 2025年 3 月 24 日结束。

(二)本《实施意见》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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