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黔协作产业招商优惠政策汇编 (2021 年版)
粤黔协作产业招商优惠政策汇编
(2021 年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发展阶段东西部协作工作的决策部署,鼓励和吸引广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贵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推动粤黔协作迈上新台阶,梳理如下优惠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在贵州省投资的广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一、土地政策
(一)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时予以倾斜支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倾斜支持,过渡期内,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每年每县安排计划指标 600 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不得挪用。在规划审批、土地利用、耕地保护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160 个,贵州省有 20 个,分别是:正安县、务川县、水城县、紫云县、关岭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县、织金县、沿河县、松桃县、从江县、榕江县、剑河县、锦屏县、三都县、罗甸县、望谟县、册亨县、晴隆县)
(二)对贵州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金融政策
(三)新设产业和绿色生态环保两类共 5 支基金,省级财政出资 200 亿元,其中产业类基金 4 支(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绿色生态环保类基金 1 支(贵州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优化整合存量基金。围绕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省内“四化”及生态环保等产业的企业(含在贵州省内注册的企业、注册地拟迁往贵州的企业、被贵州省内企业控股收购的省外企业等)。
(四)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贫困地区、最近一年在贫困地区缴纳所得税不低于 2000 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对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政策,减免挂牌初费。对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
三、产业政策
(五)1.在“十四五”期间,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级、500 亿级、100 亿级、10 亿级的企业,分档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一级企业)奖励不低于 20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3.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 万元;4.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按每户 20 万元的标准实施奖励;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按照每户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6.对新认定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每户 4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每户 2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门分别给予 300 万元或 100 万元的补助。
(六)对注册地在贵州省,且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 400 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奖励 350 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万元;省内企业境外上市和并购重组上市可参照执行。
(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制造业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九)按规定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在政策期内,符合条件的物流辅助服务业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国家规定对物流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 10 万元提高到 15 万元。对物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依法依规代开增值税发票。
(十)在我省新投资注册的医药企业,投资额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 3 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投产 3 年以上、5 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扶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1.广东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 120 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福建省、陕西省、江西省、河南省、山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境内乘包机来黔旅游(游客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包机入黔),包机在贵州省境内机场进港,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 3 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 2 个 4A 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架次 3 万元奖励。2.广东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 400 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山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上海市、重庆市境内乘旅游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车次火车入黔),旅游专列在贵州省境内进站,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 3 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 2 个4A 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 6 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 4 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 3 个 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 7 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 5 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 4 个 4A 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 8 万元奖励。
(十二)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 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由省级按每张床位 3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市、县两级要同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 3000 元,并逐步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对社会力量投资 5000 万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由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税收政策
(十三)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贵州省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五、人才政策
(十四)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2 亿元专项资金,围绕我省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急需,大力引进用好一批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百人领军人才”和“千人创新创业人才”入选当年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考核期满后一次性对第二年、第三年的履行合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业绩成果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第一年度的奖金分两次兑现,即:入选时兑现奖金总额的 20%,当年年度考核达到预期目标的再兑现剩余的 80%。第二年、第三年按下列情况予以兑现:创新类入选人员经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兑现全额奖金。创业类入选人员经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兑现全额奖金;经考核,若“百人领军人才”年度纳税达到100 万元至 300 万元、“千人创新创业人才”年度纳税达到 50 万元至 150 万元的,且其他考核指标都达到“优秀”要求的,一次性给予 70%的奖励。入选人员经考核为“达标”、“不合格”的,不再给予奖励。
(十五)招商引资项目广东籍引资人奖励。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奖励;第二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 500 万元。对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 500 强企业、国内民企 500 强企业到我省投资兴办的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分别再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如引进企业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以高限进行奖励)。
六、“贵人服务”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企业用地、用房、用工、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税费、融资等资源要素向园区倾斜,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切实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加强政府产业基金对金融机构的引导,积极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搭建“政企金”对接平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推动惠企政策兑现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服务专窗,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建立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申报系统,统一入口、一键申报、后台分送办理,逐步实现惠企政策“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七、市州政策
(十八)六盘水市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厂房年租金 60%的补助并力争获取最低电价。
(十九)黔南州对入驻黔南•广州产业园的工业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外,从投产之月起,给予奖励;对黔南•广州产业园内企业的外贸出口产品,年实际利用外资达 1000 万美元以上的,1 美元给予 0.01 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
(二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对产业园内企业首次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奖励,企业上市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奖励 600 万元,新三板挂牌的奖励 300 万元。
(二十一)在毕节•广州产业园内建设工业标准厂房自用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实施自建标准化厂房补贴政策,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单层层高不低于 3.9 米;建设楼层为一层的,每平方米补助 80 元;建设楼层为二、三层的,每平方米补助 120 元;建设楼层为四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 300 元。每户企业最高补贴 200 万元。
(二十二)租用毕节•广州产业园内标准化厂房生产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按自投产之日起 12 个月内营业额的 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厂房装修、设备搬运、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等;入园企业享受标准化厂房三年免租,在免租期内达到约定投资规模、产值和就业,再延长两年免租期。企业租赁产业园区、保税区仓库,参照租用标准化厂房给予优惠。
八、附则
(二十三)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本地更加优惠的政策,可对广东企业实行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四)本优惠政策由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二十五)如本政策与贵州省现行的或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内容相重叠不一致的,可选择其中最优政策执行,但不能叠加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