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扶持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一、合力推进文旅项目
1.鼓励引进重大旅游项目。新引进的主题乐园、旅游综合体、温泉、会展中心、“旅游+”等填补榕江旅游空白的重大旅游项目,按其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且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3%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具有引领作用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2.鼓励复合型旅游项目建设。鼓励旅游项目从单一型向多元化转变,突出文旅融合、体旅融合,强化体验性、参与性,扩大旅游消费。对老旧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网络化布局营地(同一主体县内含 3 个及以上营地)、综合型户外运动休闲项目(同一项目县内含 5 个及以上不同类型体育项目),其中新增投资达 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新增投资达 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 120 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投资额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不含土地租赁、购置等费用;已享受省、市等上级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需扣除已补助金额。
3.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对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服务项目,县财政予以适当扶持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旅游集散中心项目,按投资 2400 万元及以上、1500 万元及以上、600 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游客服务中心项目,按投资 800 万元及以上、500 万元及以上、300 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旅游休闲驿站,按投资 20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
4.扎实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对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旅游厕所项目,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新建并达到行业标准的旅游厕所,按 3A 级、2A 级、1A 级 3 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补助。改建并达到行业标准的旅游厕所,按3A 级、2A 级、1A 级 3 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相关市政厕所或基础设施补助的,不再享受此补助。
5.扶持自驾车露营地项目。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自驾车露营地项目,按 5C、4C 等级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 60 万元、30 万元的补助。对投资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的项目,再给予 100 万元的补助。
6.鼓励智慧技术运用。文化旅游企业(或旅游点)开展智慧化场景应用建设,并达到贵州省智慧旅游服务平台的,按其实际投入额度 4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7.贷款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按照年贷款利息的 1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贴息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贷款期利率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为标准),贴息在项目建成后、项目投入运营后各兑现 50%。
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8.鼓励发展星级旅游酒店或饭店。对新获评的五星级酒店或饭店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四星级的旅游饭店或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的三星级旅游酒店或饭店,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9.鼓励非政府投入的民宿(客栈)多元化、品质化发展。对单一主体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整体连片开发 10 栋以上,形成业态丰富、配套完善的民宿村落,给予投资额 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总投资在 300 万元(含)以上的单体民宿(客栈),经省级评审认定为精品级民宿(客栈)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下且被新评为精品级民宿(客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对新评定为标准级以上的民宿(客栈)给予一次性奖励,优品级民宿(客栈)8 万元,标准级民宿(客栈)4 万元。已享受省市等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需扣除已补助金额。
10.非政府投入新评定为贵州省三星级以上经营户(农家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五星级 5 万元,四星级 3 万元,三星级 1 万元。
11.对新评定为贵州省乡村旅游村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甲级 8 万元,乙级 5 万元,标准级 3 万元,专项用于旅游村寨提升改造。
三、全力提升旅游景区
12.鼓励创建 A 级景区。对新获评国家 5A(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3A(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13.鼓励景区改造提升。对已获评的 A 级景区,按 5A 级、4A 级、3A 级分别给予改造提升经费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景区设施提升改造。
四、鼓励创建文化旅游活动品牌
14.鼓励非遗产品转化为旅游商品。将县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开发转化为旅游产品的相关企业、工作室,且总投资额(含室内外装修、初次人员招聘、产品设计费等)在 50 万元以上的,经评估认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如以乡镇为主体,委托企业开发相关非遗项目转化为旅游产品的,且政府总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上的,经评估认定,给予乡镇政府 5 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补助。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同一商品在同一层级(国家级、省级)不重复奖励。不同年份的同一活动获奖不再重复补助,同一企业同一活动获得多个奖项,只补助单个最高奖项。
15.鼓励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和赛事。鼓励县内各乡镇(街道)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结合旅游、文化特色和产业优势,举办各类旅游文化活动。凡事先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申报并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各乡镇(街道)、企业(机构)精选一个活动申报),经每年年终联合评选后根据评选结果给予 5—20 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该项活动认定每年不超过 10 个。
16.鼓励通过举办体育赛事提升旅游品牌。经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认可的,完全由企业、俱乐部、协会等社会组织出资承办的体育赛事、体育竞赛表演、体育会展等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州级,给予项目投入总额 40%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国家级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省级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州级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享受过体育专项资金补助的除外)。
17.鼓励多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点)创建。鼓励农业、工业、体育、文化等与旅游融合的示范基地创建。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果蔬采摘基地等获国家级、省级、州级认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户外营地、体育俱乐部、运动康体机构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加大文化旅游推广力度
18.鼓励投放旅游广告。对县内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在各个媒体及重要客源地投放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宣传口号突出“榕江旅游”等字眼,画面体现榕江 logo 及榕江风光的给予适当补助。在中央或境外媒体上投放的,按实际投放额的 20%予以补助;在省级媒体上投放的,按实际投放额的 15%予以补助。一次补助最高 30 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 80 万元。对政府主导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不予此项奖励。
19.鼓励参与旅游推介。对于企业或个人报名参加由省、州、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牵头参与的县外旅游展会、旅游推介会或其他市场开发活动,宣传榕江旅游品牌形象,按其实际往返交通住宿费用(需符合差旅费标准)给予 30%的补助。
20.鼓励多渠道宣传榕江旅游。利用新媒体进行榕江文化旅游宣传,宣传内容正能量,点赞量达到 10 万及转发量达 3000 条以上,给予企业或个人 0.3 万元的奖励;点赞量达到 50 万及转发量达 5000 条以上,给予企业或个人 0.5 万元的奖励;点赞量达到 100 万及转发量达 10000 条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个人 1 万元的奖励;单个作品只能择优申报一次、不能重复申报,且作品原稿无偿提供给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宣传使用。
六、鼓励文体旅企业发展
21.鼓励培育引进文旅企业运营商。对运动休闲、会议会展、旅游景区、婚纱摄影、美丽乡村、文化传播等国际、国内品牌运营商,经营满一年的规上企业,给予企业 15 万元的奖励;经营满二年的,在上一年度奖励基础上再给予 15 万元奖励;经营满三年的,在前两年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
22.支持规模文化旅游体育融合类企业发展。在文化旅游融合、数字文化应用、文创产品开发、文艺产品生产、运动休闲、会议会展、旅游景区、婚纱摄影、美丽乡村、文化传播等领域进行业态创新的企业,增幅达全县平均水平的,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600 万元、400 万元、200 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休闲体育服务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拓宽销售渠道,提高经营收入,对年营业收入达 300 万元以上,且营收同比增长 10%以上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县金融部门积极为乡村旅游经营户提供信贷服务,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提供 5-10 万元小额贷款扶持,并给予利率优惠。乡村旅游经营户小额贷款用途经县文旅部门审核合格并在其指导下使用的,由县财政贴息三年。
24.鼓励设立旅游商品专业购物场所,以销售榕江县特色旅游商品为主的专业购物场所,被州文旅部门评定为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被县级文旅部门评定为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七、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25.鼓励新设立旅行社。在我县境内新注册的旅行社或迁入我县的旅行社,按其当年度主营收入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30 万元的补助。享受该补助的旅行社需承诺 5 年内注册地和税收不迁出我县。
26.鼓励旅行社在县外开设分社。对总社在榕江的旅行社在县外开设分社(包括营业网点),每开设 1 家分社(包含营业网点)且经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27.对组织县外游客在榕江县境内酒店或客栈住宿 1 晚以上,且游览榕江县境内景区(点)或乡村旅游村(寨)的旅行社,年度组织境内游客人数达到 1000 人(含 1000 人)以上,予以累计奖励,奖励标准为:组织游客人数达到 1000 人-3000 人的奖励 10元/人;组织游客达到 3001 人一 5000 人的奖励 15 元 1 人;组织游客达到 5001 人一 10000 人的奖励 20 元/人;组织游客达到 10001人—20000 人的奖励 25 元/人;组织游客达到 20001 人—30000 人的奖励 30 元/人;组织游客达到 30001 人—50000 人的奖励 35 元/人;组织游客达到 50001 人以上的奖励 40 元/人。年度组织港、澳、台和境外游客,人数达到 200 人以上(含 200 人)的,奖励 30 元/人;人数超过 500 人以上(含 500 人)的,除享受奖励 30 元/人外,另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人数超过 1000 人以上(含 1000 人)的,除享受奖励 30 元/人外,另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人数超过 5000人以上(含 5000 人)的,除享受奖励 30 元/人外,另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8.从县外组织旅游自驾车队在榕江县境内酒店或乡村客栈住宿 1 晚以上,且游览榕江县境内景区(点)或乡村旅游村(寨),30 辆车以上(含 30 辆),游客人数达到 100 人以上(含 100 人)的,奖励 3000 元/批(次); 50 辆车以上(含 50 辆),游客人数达到 200 人以上(含 200 人)的,奖励 5000 元/批(次)。
29.组织游客达 500 人以上(含 500 人)的旅游专列,在榕江县境内酒店或乡村客栈住宿 1 晚以上,且游览榕江县境内景区(点)或乡村旅游村(寨),奖励 3 万元/列(团)。
30.组织非官方会议到榕江县境内召开、参会人员达 100 人及以上,且在榕江境内住宿 1 晚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100-150 人奖励 1 万元,151 人-300 人奖励 3 万元,301-500人奖励 5 万元,501 人以上奖励 8 万元。
八、提升导游服务水平
31.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与县内旅行社或景区管理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榕江县从事导游服务满一年且考核合格,无违法违规行为,在当地带团不少于 12 个团队的,给予一次性 5000 元的奖励;具有普通话乙级以上证书或外国语种导游证的导游员,与县内旅行社或景区管理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榕江县从事导游连续工作满 3 年且考核合格,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均地陪带团数不少于 12 个团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普通话)或 3 万元(外国语种)的奖励。
九、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32.旅游奖励考核年度为当年 1 月至 12 月,次年一季度完成申报审核及兑现工作,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办理。
十、送审资料
33.品牌创建评定文件及挂牌图片等相关资料。
34.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旅行社团队档案(旅游合同、地接确认件、电子行程单、团队人员名单、旅客意见反馈单、带团小结、团队结算单、境外团队需提供入境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入境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委托协议);电子行程单上有所到消费单位对游客实际人数的签章认可;旅游团队住宿原始发票因客户索取等原因缺少原件的,可用复印件代替,但需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注明实际消费人数,标明发票去向,并由所得原始发票方签字认可;游客意见反馈单不得少于单团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自驾车队、旅游专列、旅游包机、会议奖励申报,在团队抵达榕江县前,提前两天将书面接待方案报送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的不予以奖励审核。申报一团一奖的旅行社,另需提供与铁路部门或自驾车队签订的专列或自驾游协议(含列车车次或车辆台数、时间、双方单位名称等)及车票。
35.导游人员:国导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无违规行为的证明、团队电子行程单、导管中心出具的导游服务证明和导游带团登记表。
36.旅游商品开发营销:商标注册证、ISO9000 认证证书;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文件和挂牌图片资料。
37.审核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十一、监督管理办法
38.旅游产业化专项组为旅游奖补资金考评领导小组,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奖励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与管理,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核拨工作。
39.核查资料不完整缺项的,不予以奖励。
40.在考核年度内有作假舞弊行为、发生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单位(企业、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奖项的评选。
41.申报奖励的单位(企业、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证照齐全。要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积极参加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等活动。存在违法经营、有较大负面影响旅游投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服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等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享受本扶持措施。
42.对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该单位(企业、个人)申报奖励的资格,追回其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3.本措施所优惠政策与县内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可择优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
44.本措施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结束。
45.本措施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