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 榕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30日 09:56:24  
第一条 为规范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和实施奖励工作,促进国防和部队建设,激励现役军人保卫祖国,使他们安心在部队服役,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构建军人荣誉体系,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20 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征兵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喜报是指现役军人所服役的部队将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讯报送给其家庭的书面文帖。奖励通知书是指立功受奖军人所在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发给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立功受奖是指现役军人荣获的由军队授予现役军人的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等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荣获荣誉称号、八一勋章或立功以及“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的榕江县籍现役军人家庭。原则上具有榕江县户籍的现役军人父母(抚养人)是主要奖励对象,父母(抚养人)已故的,其配偶具有榕江县户籍应当列为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依据
立功受奖军人所在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发出的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为依据。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50000 元奖励;
(二)荣获各战区和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000 元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者,给予一次性 30000 元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者,给予一次性 8000 元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者,给予一次性 3000 元奖励;
(六)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元奖励。
榕江籍现役军人牺牲后被部队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外,另一次性补助 50000 元;因公牺牲的一次性补助 30000 元;病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00 元。同一个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累计立功受奖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方式
县人武部在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后,应当审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并及时将喜报和奖励书转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户籍和家庭信息情况,并落实奖励。对材料不全、内容缺失,或经核实不具有榕江县户籍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喜报和奖励通知书退还县人武部,由县人武部及时向寄出单位反馈情况。

第八条 送达喜报方式
(一)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者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主要领导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上门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达喜报;
(二)荣立三等功由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上门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达喜报;
(三)荣获“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由乡镇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和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负责同志上门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达喜报。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同时安排一定的物品慰问。送喜报时,应当举办相应仪式。不宜公开的,送喜报时不举办仪式。送喜报仪式可以邀请立功受奖军人本人和其单位代表参加。

第九条 奖励经费
奖励经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初提出计划,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荣获荣誉称号、八一勋章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进行宣传,县史志办负责将对荣获荣誉称号、八一勋章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编入年度史志年鉴。宣传内容和编入内容不得涉及有关秘密和敏感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民兵和民工立功受奖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送喜报有关工作未尽事宜的,依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的有关送喜报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立功受奖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微博
微信

版权所有:榕江县人民政府 黔ICP备16003252号 网站标识码:5226320001 贵公网安备 52263202522634号

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855—6622836 主办:榕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泰得科技

推荐使用1920*1080分辨率,谷歌、火狐、360极速、IE9+以上浏览器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