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退役军人在教育事业贡献力量,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黔退役军人发〔2023〕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和教育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加快退役军人教师培养,择优选拔优秀退役军人充实到教师队伍,改善教师结构;坚持标准、优化完善退役军人教师任职考核选拔流程,使其更符合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通过政策支持、自主提升、教育培训将退役军人教师培养成为优秀的教育工作者,体现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的教育理念,让退役军人教师成为我州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助力推动黔东南州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培训培养,提升退役军人教学能力
1.州内有条件的高职院校优化招生结构,在年度招生计划中,适当扩大师范类学科专项招生“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升本退役大学生士兵培养规模。按规定做好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等工作,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优先转入本校师范专业学习,并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广泛宣传学历教育政策和招生信息,积极引导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提升,报考师范类院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免试入学、高考照顾、学费资助等政策。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学考取教师资格证书。
3.将教师资格证考证培训列入黔东南州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以报名参加免费培训。州内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可以开设退役军人师范教育、体育专业专修班,面向黔东南籍35周岁及以下、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年集中开办1-2期“兵教师”培训班,着重培训思想政治、国防教育、体育等任教专业,帮助其提升教育教学能力,以获取参加教师公开招聘资格。
4.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二)实施定向招聘,充实教师人才队伍力量
1.招聘对象为黔东南州户籍(或兵源)、且具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的退役士兵报考教师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2.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用编计划时,统筹考虑“兵教师”招聘需求,州、县(市)委编办在审核中小学校用编计划时予以适当倾斜。州级教育、人社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支持各县(市)在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时,在同等条件下,拿出一定教师数量岗位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3.按照州县两级“分级负责、本级统筹、统一组织”的原则,负责本级招聘工作。各用人学校根据州、县(市)委编办下达的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在人社部门收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时,统筹报送,按时完成招聘任务。
4.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于每年10月底前,开展对本辖区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军人摸底统计工作,根据人数制定翌年度“兵教师”定向招聘计划,确定招聘岗位数后,由各县(市)教育局向编制部门报送岗位用编申请计划。
(三)扩宽就业渠道,促进退役军人作用发挥
1.每年各级中小学在工勤岗位空编空岗的情况下,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可适当增加学校接收安置指标数。
2.将退役军人到中小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军训、体育等活动,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聘用“兵教师”人才储备库的人员到中小学校担任专职或兼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军训、体育等教官。
3.各级中小学校在自主招用安保、保洁员、消防员等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并兑现有关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
(四)建立选聘机制,搭建退役军人发展平台
1.从2023年11月1日起,全州各级中小学校启动“兵校长”选聘工作。“兵校长”选聘以县(市)为单位进行,按照就近就地原则,从各县(市)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乡镇(街道)武装干部等队伍中选聘具有代表性的优秀人员兼任辖区内学校的“兵校长”。
2.各级中小学校要建立“兵校长”选聘制度,“兵校长”每年至少到联系的学校上1堂公开课,协助配合抓好学生党史军史教育、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实现“兵校长”参与学校国防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全覆盖。
3.中小学校要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兵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优先参加教育系统内各类能力提升培训。要发挥好“兵教师”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在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中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空间,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三、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在州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工作机制,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高位推动工作。各县(市)要在当地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相关事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州、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州、县(市)教育部门负责“兵教师”的岗位用编申报、制定选聘计划、培养教育,督促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兵教师”公开招聘有关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合理统筹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教育部门要保障师范专业退役军人学生资助等相关经费。
(四)注重荣誉激励。各县(市)要深入挖掘退役军人教师先进事迹,选树“兵教师”先进典型,州、县(市)政府部门在开展优秀教师评选表彰活动时,注重表彰师德高尚、表现突出的优秀退役军人教师,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候选对象。
(五)强化督查问效。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联合督查检查,将是否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人才培养体系作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教育、退役军人工作职责和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应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