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统计局关于印发《榕江县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 (试行) 》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和《贵州省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 《黔东南州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榕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榕江县统计局 ( 以下简称县统计局) 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县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并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 一 ) 榕江县人民政府网站;
( 二 ) 榕江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
( 三 ) 其他。
第五条 县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 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局办公室指定举报受理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第七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八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登 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 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接到电话举报的, 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 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九条 县统计局办公室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 一 ) 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 并报告分管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县统计局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报告相关的分管领导,转交县统计局有关股 室 ( 中心 ) 办理;
( 三 )举报事项不属于县统计局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 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 四 )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 五 ) 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 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及时受理国家、省统计局、州统计局转交核实的举 报线索。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县统计局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 一 ) 直接核查;
( 二 ) 组成检查组赴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县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县统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但仍存在疑点或不确定因素不宜直接立案调查的,由局办公室牵头,按照规定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对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州统计局转交县统计局调查核实的举报线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及时将核实 情况、处理结果、 问题整改等情况按程序向上级统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五条 县统计局立案调查的举报,由县统计局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县统计局组成检查组赴现场调查核实的举报,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报上级统计部门政策法 规科室审核,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关于落实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对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州统计局转交县统计局核实的举报,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 一 ) 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州统计局要求县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程序向上级统计部门报告 并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处理;
( 二 ) 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州统计局要求县统计局自行 核查处理的,及时按程序向上级统计部门报告核查和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州统计局转交核实的举报线索或者要求县统计局立案查处的案件,按上级统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县统计局办公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规范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 (名称) 、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等身份信息加强管理,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 一 ) 与举报内容或者举报人、被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 二 ) 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 材料;
( 三 ) 对匿名举报材料,除依法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 核对、鉴定;
( 四 ) 严禁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对象及其他无关人 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案件情况;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向 无关人员泄漏被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