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榕江县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 机制 (试行)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车民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单位)统计机构:
经县统计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榕江县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榕江县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意见》《办 法》《规定》和《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压实统计数据生 产各环节责任,确保数据质量可追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印发的《贵州省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试行 ) 》 (黔统办字〔2022〕73号 ) 以及统计数据质 量控制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即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落实各环节质量标准。
第三条 县统计局、各乡 (镇、街道) 、各有关单位所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适用本机制。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县统计局对全县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数据开展质量追溯工作,各乡(镇、街道) 、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对职责范围 围内的统计数据开展质量追溯工作。
(二)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各单位、各乡 (镇、街道) 领导班子对统计数据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分管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负主体责任,县统计局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负监督指导责任,统计人员根据所在部门职能及其本人所承担的业务,负直接责任。
(三) 坚持全程管控原则。统计数据质量追溯覆盖统计数据生产全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质量标准得到落实。
(四)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发生统计数据质量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追溯和问责。
第二章 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要求
第五条 县统计局应当压实统计数据质量全过程管控责任, 重点针对统计数据管理、数据调查、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 评审、数据发布、数据分析等环节进行质量管控。
第六条 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应当做好名录库建设、 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县统计局报送关于管理单位的新增、变更和注销等审批行政登记资料,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企业入库退库标准,依照相关审核规则对拟入库退库单位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县统计局负责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条 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应当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 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第八条 统计数据采集,应当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划定调查区域,确定调查对象,采集、初审、报送调 查对象原始数据。审核原始数据,应坚持即报即审的原则,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数据审核和查询,并督促数据填报错误的调查对象修订数据。
第九条 统计数据处理,应当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 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加工汇总,并按要求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下发的审核、查询任务。审核、查询、接收数据,原则上应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或规定软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工作环境下,对调查数据汇总结果进行计算机审核和人工审核。
第十条 统计数据发布,应当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数据发布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县级统计数据以县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发布的统计数据资料应严格通过“三审三校”。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妥善应对统计舆情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统计数据分析,应当聚焦党委政府、社会公众需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以及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充分利用统计调查数据开展分析,确保分析使用资料准确可靠。
第三章 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
第十二条 县统计局各股室 (专业)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数据质量核查有关工作方案,根据各专业统计调查领域、行业特点,结合日常数据质量监管情况,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的乡 (镇、街道) 和调查对象进行核查,及时向被核的查乡 (镇、街道) 及调查对象反馈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县统计局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工作,发现数据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程度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追溯按照统计数据生产流程,逐一 检查各环节质量管控情况,重点是相关统计人员在数据采集、处 理、审核、查询、汇总、报送过程中履行数据质量管控职责的落 实情况。
第十五条 县统计局、各乡 (镇、街道) 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各环节质量管控工作中,发现统计数据失真失实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问题线索, 经有关部门核实问题属实的按程序移送问责机构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对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机制由榕江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