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直接核查处理制度(试行)

来源: 榕江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8日 17:21: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榕江县统计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榕江县统计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直接核查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由县统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群众举报、上级转交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经县统计局分管法规工作的分管领导审阅,报局主要领导批准,确定直接核查案件。

第五条  开展直接核查工作应当制定核查方案,报局主管领导审定,并抄报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组。核查方案中应确定核查内容、时间、地点、相关专业指标、核查方式、检查组成员等,明确检查组组长和副组长。

案件直接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执法检查组组长负责核查全面工作,统筹协调实地核查事宜,组织撰写核查报告,组织召开案情分析会,督促落实整改处理工作等;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执法检查组在核查案件前,县统计局应发函告知被检查对象有关检查事项,主要包括检查组成员、核查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第七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组织实施,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严肃执法过程,对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的核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八条  实地核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认真整理、分析有关证据材料,及时起草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核查过程、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组长应及时组织召开案情分析会,根据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统计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予以立案查处;

(二)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三)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违法事实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后,应当呈报县统计局法制监督机构就案件的以下问题进行审查:

(一)违法违纪事实是否清楚;

(二)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定性及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统计违法数额及违法比例的计算是否正确;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提出的处分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六)案件的查处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  由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机构确认的处分处理建议报分管统计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局党组审定。审定案件时,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统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撤销案件;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

(五)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处罚对象进行处理。处罚对象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统计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统计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应及时予以结案。

第十四条 在核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时,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机构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纪违法事实、违纪违法情节、责任人员及其违纪违法责任等进行集中审议,提出初步处分处理建议,经局党组审定通过后,由统计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送。

第十五条 经核查查实的统计违法案件,情节严重或比较严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

对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的行政处罚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惩戒。

第十六条 核查案件结案后,案卷材料由县统计局法制监督机构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案卷有关材料借出时应履行借用手续,及时督促归还。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榕江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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