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榕江县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县委各部委,县直国家机关各部门,榕江工业园区,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违纪违法工作流程,经县纪委、县统计局研究决定,现将《榕江县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榕江县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办法(试行)
中共榕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榕江县监察委员会
榕江县统计局
2021年11月4日
榕江县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纪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规范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榕江县统计局在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需要由榕江县纪委县监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和责任人问责处理建议移送榕江县纪委县监委的工作。
第三条 榕江县纪委县监委和榕江县统计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第四条 上级统计督察反馈、上级统计局立案调查和直接执法检查后转交榕江县统计局立案调查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由榕江县统计局与榕江县纪委县监委沟通后提出问责处理建议,由榕江县统计局移送榕江县纪委县监委。
第五条 榕江县统计局检查发现并立案调查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需要追究榕江县管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责任的,由榕江县统计局提出问责处理建议,移送榕江县纪委监委。
第六条 榕江县纪委县监委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榕江县统计局。
第七条 榕江县统计局应当以公文形式向榕江县纪委县监委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材料和责任人问责处理建议,并在公文中标明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和责任人问责处理建议已经会议集体研究和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八条 案件移送时,榕江县统计局应当指派2名工作人员与榕江县纪委县监委工作人员当面交接,填写案件移送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由榕江县统计局和榕江县纪委县监委各执一份。
第九条 榕江县纪委县监委收到榕江县统计局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后,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及时查处,并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榕江县统计局。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不属于榕江县纪委县监委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退回榕江县统计局。
第十条 榕江县纪委县监委办理榕江县统计局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认为需要榕江县统计局协助进行调查核实的,榕江县统计局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榕江县统计局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规定权限,经榕江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移送意见;
(二)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二条 榕江县统计局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问责处理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
(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纪违法事实、情节和相关依据;
(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的事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三条 榕江县统计局向榕江县纪委县监委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和责任人问责处理建议时,应当列明该行为违反的统计法律法规具体条款,建议追究责任人责任的依据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榕江县纪委县监委、榕江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案件移送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