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水务局关于按期办理取水许可延续的通知
各有关取水单位:
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99号令《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目前部分单位的取水许可证将陆续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名单见附件)。上述单位如需继续取水,请按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并提交法定申请材料。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注销后仍继续取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各取水单位在延续取水申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水资源和水土保持中心联系。
联系人:石年丰、吴学琼
联系电话:15085271995、1780855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