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1 年 6 月 2 日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关于调整充实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迁领发〔2021〕2 号)精神,为统筹抓好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原榕江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更名为榕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 长:徐勃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吴玉彬县委副书记
罗安清 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党校校长
王飞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李宏昌 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田 耕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车民街道党工委书记
杨轲荣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梁金标县政协副主席、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欧君武 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吴述峰 县政协副主席、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姜胜周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杨 勇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杨国恒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傅 刚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石开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 海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石仕玺 县生态移民局局长
吴秀刚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董爱辉 县水务局局长
潘 强 县工信商务局局长
王方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广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 琼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龙泰安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杨 钰 县医保局局长
赖 兵 县民政局局长
张 旭 县司法局局长
王方元 县民宗局局长
李亚林 州生态环境局榕江分局局长
盘应善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朱守碧 榕江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冉 旭 县税务局局长
吴发地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禹华宏 团县委书记
龙兴连 县妇联主席
王 华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
董代勇 县残联理事长
韦茶明 县委编办副主任
王国义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吴珍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田维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陆小松 县教育科技局副局长
杨永彰 县林业局副局长
杨 钧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
石忠厚 县恒榕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杨正斌 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培丹 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明良 县供电局总经理
夏 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榕江分行行长
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党(工)委书记和乡镇长,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生态移民局,石仕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晓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附件:榕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附件
榕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榕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副书记等相关县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生态移民局,由县生态移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州委、州政府,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要求和有关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州委、州政府,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决策部署,承担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搬迁安置和后续扶持工作的具体指挥和统筹协调。
(三)审议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后续扶持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实施规划等;组织研究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标准化、规划建设具体措施,以及后续扶持“五个体系”目标任务及配套政策。
(四)统筹协调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搬迁安置和后续扶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后续扶持工作中各类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履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和后续扶持主体责任等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研究决定对工作推进不力、滞后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进行约谈,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州委、州政府以及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小组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及后续扶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三)协调解决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及后续扶持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四)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和议题资料准备,起草会议纪要,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
(五)建立工作调度协调检查联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后续扶持工作监测数据,及时编报工作动态、各乡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分别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车民街道、定威乡推进安置点基层党建体系工作;将后续扶持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车民街道、定威乡实施移民素质提升工程,开展感恩教育、市民意识教育,积极宣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案例,做好网络舆情防控与监测。
(三)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车民街道、定威乡推进安置点社区治理和维稳工作。
(四)县委编办负责指导车民街道、定威乡保持组织机构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可结合实际对车民街道和定威乡在人员编制上予以适度倾斜,在 2025 年前做到机构不撤、队伍不散。
(五)县信访局负责指导车民街道、定威乡做好安置点搬迁人民群众信访工作。
(六)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配合指导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
(七)县教育科技局负责指导车民街道和定威乡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民群众子女控辍保学工作。
(八)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指导和支持车民街道、定威乡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业产业发展,带动搬迁人民群众就近就业;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促进数据资源共享;负责指导完善和规范安置点商业设施建设。
(九)县民宗局负责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中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大对少数民族搬迁人民群众的扶持力度,协调推进民族团结示范社区建设等。
(十)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安置点社会治安、搬迁人民群众户籍管理工作,积极引导搬迁人民群众转移户籍,积极向上对接申报车民街道派出所和保障安置点警务室工作力量。
(十一)县民政局负责安置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区建设有关工作,积极推动搬迁人民群众集中治丧事宜有序转移。
(十二)县司法局积极为易地扶贫搬迁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普法教育,积极创建法治建设示范社区。
(十三)县财政局负责按照省、州、县决策部署,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县财政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进行有效监管,负责指导和监督安置点相关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工作。
(十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搬迁人民群众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促进搬迁人民群众就业;全力提升稳定就业质量,确保搬迁有劳动力家庭一户一人以上稳定
就业。
(十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验收、备案,推进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
(十六)州生态环境局榕江分局负责开展安置点配建产业园区、扶贫车间、旅游设施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指导服务工作。
(十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加强质量监管;指导行业管理部门推进安置点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指导安置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探索解决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住房问题的政策措施。
(十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公路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十九)县水务局负责安置点水源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安置点周边河、湖等防汛监测及迁出地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负责乡镇及以上城镇所在安置点污水治理工作。
(二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迁出点及安置点农业产业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农业产业发展,做好迁出地搬迁人民群众承包地盘活工作。
(二十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开展安置点文化活动和服务,促进搬迁人民群众融入;鼓励和支持安置点发展民族特色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安置点和迁出乡镇进行旅游开发利用;负责保障安
置点广电网络的覆盖及维护;负责完善安置点文体活动场地及设施,指导开展体育活动。
(二十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安置点后续医疗卫生服务和卫生计生服务;落实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等政策,保障搬迁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二十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安置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应急预案修编,组织指导协调安置点安全生产类和灾害类突发事件监测管理及应急救援。
(二十四)县医保局负责牵头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民群众医疗保险参保及后续医疗保障待遇落实工作。
(二十五)县乡村振兴局指导车民街道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脱贫人民群众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范围;多渠道争取资金,加强东西部协作,推进安置点后续扶持产业发展,促进搬迁
人民群众就近就业。
(二十六)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七)县生态移民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二十八)县林业局负责做好迁出地生态修复和林业产业扶持、林地盘活等工作,巩固现有迁出地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
(二十九)县投资促进局负责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
(三十)县工业园区负责做好产业规模化发展,为移民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易地扶贫搬迁人民群众就业。
(三十一)县总工会负责发挥工会的职能特点和组织优势,助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
(三十二)团县委负责指导服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青少年成长成才。
(三十三)县妇联负责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妇女技能培训,促进安置点妇女就业创业;关心关爱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
(三十四)县残联负责对有需求的易地扶贫搬迁重度残疾人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负责做好安置点搬迁人民群众残疾人相关工作。
(三十五)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县级权限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中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六)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扶贫车间消防安全工作,开展安置点、扶贫车间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人民群众消防宣传教育,共助共建平安社区。
(三十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榕江分行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和金融性贷款相关工作,支持安置点基础设施补短板和产业项目。
(三十八)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农业投资项目产业发展、管理、技术推广,吸纳易地扶贫搬迁人民群众就业。
(三十九)县供电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红线外的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推进实施情况及时做好供电服务保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由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专题会议由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
可邀请非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组长召集。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
(三)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草拟,可会同成员单位提出建议意见,汇总后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审定,也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发,并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印发范围。有关会议服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和会议精神的督查落实等工作,由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调度协调
检查联动机制,包括议事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工作调度
制度、调研检查工作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等。
(一)议事协调会议制度。议事协调会议成员为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搬迁安置和后续扶持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包括: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议事协调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可召集全体成员参加,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部分成员参加。议事主要内容为:听取“五个体系”牵头部门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明确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对应措施,组织研究易地扶贫搬迁出现的其他问题。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会前收集汇总,会议纪要由领导小
组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联络员制度。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 1 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具体工作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系本单位和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上传下达有关工作安排、工作讯息,按时向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工作调度制度。实行双向调度制度,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后续扶持各责任单位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横向调度,各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对本系统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纵向调度,原则上每个季度调度一次。各责任单位每季度末要按时报送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适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印送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
道、社区服务中心)。
(四)调研检查工作制度。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五个体系”建设的工作调研检查力度,各成员单位按照年初确定的项目和工作推进计划指导车民街道、定威乡有效实施,精准制定工作措施,全面完成各项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后续扶持工作检查,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调研检查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五)信息共享制度。每个后续扶持责任部门的联络员,要随时掌握本单位推进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五个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信息,由办公室不定期编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各部门各单位有关工作动态和项目推进落实情况, 每年底对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工作信息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第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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