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榕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门面、地 下停车场等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提高 安置点商业门面、地下停车场等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实 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黔党发〔2017〕 6 号)《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支付使用有关问题 的意见》(黔府办函〔2017〕176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恒榕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卧龙、阳光、 特和三个安置小区门面、地下停车场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责 任主体,负责对三个安置小区门面、地下停车场等国有资产进行 全面管理和经营;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富民(含幸 福小区)安置小区门面、地下停车场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责 任主体,负责对富民安置小区门面、地下停车场等国有资产进行 全面管理和经营;县财政局、县生态移民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 指导做好安置区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继续维持经营性资产( 门面、地下停车场)原产权关系不变,将经营权和管理权委托榕江县车民街道益民工贸有限 公司,尽快盘活经营性资产,收益用于弥补物业管理和社区运转, 实现产权、经营权、管理权 “三权”分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榕江县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 目规划建设形成的门面、地下停车场等资产( 以下简称“易地扶 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安置区门面租赁管理
第五条 安置区门面(含政府建立的扶贫车间、地下停车场) 及公共设施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县人民政府将该资产划拨到 贵州恒榕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由两家公司委托榕江县车民街道益民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管理 和经营。
第六条 安置区门面的出租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省、 州、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能影响政府的整体规划和整体运 作,行业经营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第七条 安置区门面由榕江县车民街道益民工贸有限公司 负责租赁,出租经营必须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通 过公开竞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公开竞租底价应以周边同类资产的 市场租赁价格做参考确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安置区门面按区域进行功能划分,应设立生活超 市、农副产品交易场所等便民服务场所。
第九条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到安置区内投资兴业,大力引进 扶贫车间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对符合 就业扶贫政策有关要求的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且贫困人员占该 扶贫车间就业人数 80%以上(包含 80%)的经营主体,按国家、 省、州和县有关文件给予补贴。对被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场 地费、物流费、就业、创业补贴及金融支持。对搬迁户自主创业 租赁安置区门面的,可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优惠补贴或低价租赁 予以支持。
第十条 安置小区门面租赁期限原则上最多不超过 3 年(合 同一年一签),超过 3 年租赁期限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承租 人在租赁期内对所租场地有经营、管理和使用权,但没有对该场 地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第十一条 榕江县车民街道益民工贸有限公司对门面租金 等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的门面租金收入等在扣除税 费后应及时全额上缴贵州恒榕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县扶贫 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贵州恒榕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 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额上缴国库。县财政局按照上缴门 面租金等收入全额返还贵州恒榕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县扶 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再由贵州恒榕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和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额返还榕江县车民街道益民工贸有限公司,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和安置房保修期外日常管理维 护等支出。县财政局、县生态移民局加强对榕江县车民街道益民 工贸有限公司门面收支管理进行指导。县车民街道益民工贸有限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每年的财务会计报 表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榕江县车民街道益民工贸有限公司要加强对门 面租金的管理,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留或挪作他用。审计、财政、纪检监察要加强对门面租金的监督, 发现有截留挪用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 人的责任。
第三章 责、权、利
第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 一)县人民政府授权贵州恒榕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 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榕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 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贵州恒榕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扶 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榕江县车民街道益民工贸有限公 司进行管理和经营。
(二)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管理 使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并适时专题向县人民政府汇报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同时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经营管 理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受 益权: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租赁、 对外投融资、出售、担保等,各管理单位在使用时应进行可行性 论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对资产进 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1.处置方式包括出售、 出让、转让、无偿划转、对外捐赠、 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2.处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相关单位和企业不得自行处置。
3.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等处置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产生收益用于安置房保 修期外日常管理维护和各安置区物业管理补贴等。
第十五条 资产清查、信息报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有 资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要求建 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实 行动态管理。定期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反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变动、 处置、收益等情况。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与搬迁群众的后 续扶持发展息息相关,是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基 本保障。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 贫搬迁安置区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负责解释,若 省、州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或规定,按照省、州相关管理办法 或规定完善我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若发现新的问题,由县生态移民局负责修改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施行后,原富民小区门面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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