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榕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榕江县生态移民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3日 10:17: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车民街道办事处:

为持续发挥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的作用,有效提高企业吸纳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进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实现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榕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榕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申报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所需材料

附件1:

榕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企业吸纳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进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实现就地就近稳定就业,根据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可持续发展的通知》(黔迁领发〔2024〕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吸纳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人数5名以上、依法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应纳尽纳;县生态移民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培育、指导帮助企业申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不符合的及时动态清退。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是带动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的大中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餐饮服务、酒店)、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作社、种植养殖基地、家庭农场)等。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在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基础上,凡吸纳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人数5名以上、依法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各类市场主体。对60至65周岁、身体健康、在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务工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纳入就业人员统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符合申报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对经营主体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生态移民局和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核验,由县生态移民局和人社部门进行认定并授牌,并报州生态移民局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县人社部门对已认定为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的经营主体,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政策。

第七条 县人社部门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提升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的就业技能水平。

第八条 县生态移民局每年对认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县生态移民局将评估结果报市(州)移民部门审核后可向省生态移民局申报政策奖励。对年度审批评估为较好等次的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给予5万元奖励;对评为好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带动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就业带动成效激励奖。由县生态移民局向省生态移民局申报,资金从戴帽支持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县生态移民局结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数量、带动增收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好、较好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认真开展每年一次的绩效评估。原则上评估为较好以上等次的应持续正常运营1年以上(新建不足一年的持续正常运行半年以上)、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好等次的吸纳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不少于 20 人,较好等次的吸纳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不少于 10 人。

第十条 认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每月按时推送就业人员信息台账给县生态移民局,确保准确掌握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稳定就业,接受县生态移民局相关安全生产等服务管理。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闲置(3个月及以上)、吸纳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数量(易地扶贫搬迁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帮扶车间,县生态移民局将挂牌督办,(挂牌督办3个月)督办期满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取消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授牌资格。

第十一条 县生态移民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积极争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等,建立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健康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认定管理办法由县生态移民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申报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所需材料

1.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申请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花名册

4.带动易地扶贫搬迁人员证明(县生态移民局审核认定)

5.稳定三个月以上工资清册(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只要易地扶贫搬迁人员)。


附件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车间申请认定表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时间: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


企业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帮扶车间地点


帮扶车间

房产所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帮扶车间建筑面积(平方米)


累计投资总额(万元)


企业生产项目


企业员工总数


吸纳易地扶贫搬迁就业人数


占比(%)



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县生态移民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县(区)人社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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