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信息,是指榕江县司法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股、室、处、中心和所(以下简称各股室)。
第三条 本局机关工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工作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四条 本局机关的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长总负责,分管局长具体抓、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办公室为处理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各股室负责本股室工作信息的提供、制作、审核、发布、更新,对当事人的工作信息查询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1)法律法规;
(2)司法行政规划计划;
(3)工作动态;
(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5)统计信息;
(6)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7)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工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股室在发布工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具体由股室信息员对制作的工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交由分管领导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可由经办股室报本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第七条 本局机关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由办公室牵头制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严格规范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形式
(一)网站公开。榕江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所有主动公开的工作信息。
(二)专门机构受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受理公众申请,提供工作公开信息查阅,并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0855-6622726。
(三)新闻媒体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各股室负有关工作信息公开办理职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本股室的主动公开工作信息及依申请公开工作信息,按时对公众申请进行答复,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
各股室应当自本部门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工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协调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榕江县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三)组织编制《榕江县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
(四)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工作;
(五)指定专人及时在本县政府网上发布、更新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主动公开的工作信息;
(六)指导其他科室信息员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发布、更新和维护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部门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督查考核
(一)局办公室为县司法局信息公开监督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信息的发布、维护、更新及受理情况进行督查;
2.受理公众举报;
3.将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股室年度绩效考评项目。
(二)局政工科将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榕江县司法局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信息,是指榕江县司法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股、室、处、中心和所(以下简称各股室)。
第三条 本局机关工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工作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四条 本局机关的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长总负责,分管局长具体抓、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办公室为处理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各股室负责本股室工作信息的提供、制作、审核、发布、更新,对当事人的工作信息查询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1)法律法规;
(2)司法行政规划计划;
(3)工作动态;
(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5)统计信息;
(6)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7)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工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股室在发布工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具体由股室信息员对制作的工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交由分管领导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可由经办股室报本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第七条 本局机关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由办公室牵头制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严格规范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形式
(一)网站公开。榕江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所有主动公开的工作信息。
(二)专门机构受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受理公众申请,提供工作公开信息查阅,并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0855-6622726。
(三)新闻媒体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各股室负有关工作信息公开办理职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本股室的主动公开工作信息及依申请公开工作信息,按时对公众申请进行答复,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
各股室应当自本部门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工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协调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榕江县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三)组织编制《榕江县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
(四)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工作;
(五)指定专人及时在本县政府网上发布、更新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主动公开的工作信息;
(六)指导其他科室信息员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发布、更新和维护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部门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督查考核
(一)局办公室为县司法局信息公开监督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信息的发布、维护、更新及受理情况进行督查;
2.受理公众举报;
3.将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股室年度绩效考评项目。
(二)局政工科将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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