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司法局机构设置

单位名称:榕江县司法局

单位简称:县司法局

地 址:榕江县车民街道车江片区1号集中安置点

邮政编码:557200

联系电话:0855-6622726

电子邮箱:rjxsfj@163.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  14:00-17:30

单位负责人:张旭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装备财务保障股”、“信息技术股”牌子)

1.主要负责人:杨昌槐

2.咨询电话:0855-6622726

3.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新闻宣传、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统计、保密、信访建议提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稿、公文的组织起草、审核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管理本系统普通密码工作;承担收集并报告本系统重要动态信息,分析研判影响社会稳定形势。负责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警用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公务接待、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承担通信技术网络建设及维护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按规定承担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应急调度、协调、指挥工作;对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承担扶贫开发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

(二)法制工作股。

1.主要负责人:王正梅

2.咨询电话:18286592672

3.工作职责: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组织实施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承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前置审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具体运用问题的答复等工作;牵头对征求县司法局意见的党内法规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承办依法应由县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承办依法应由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承担出庭应诉经过行政复议后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指导、监督未经行政复议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

负责全县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工作、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和配套性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调查研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诉讼中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指导、监督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指导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承担“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协调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指导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指导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审查以及行政裁决、行政赔偿工作。

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改革、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对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审查县人民政府重大经济合同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县人民政府办理民事法律事务等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等工作。

(三)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1.主要负责人:钟海艳

2.咨询电话:0855-6673615

3.工作职责: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县有关重要文件;承办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治州和全面依法治县重大决策和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工作;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承担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承担县委依法治县办日常工作。

承担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普法依法治理、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指导、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承担县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社区矫正管理股。

1.主要负责人:张庆

2.咨询电话:0855-6812348

3.工作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开展社区矫正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社区矫正管理信息技术建设工作。

(五)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加挂“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牌子)。

1.主要负责人:舒东祥

2.咨询电话:0855-6625148

3.工作职责:承担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人民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和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承担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公证员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承担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工作,承担全县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初审呈报、执业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配合做好军民融合相关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承担律师行业监管,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工作,指导全县律师行业党建设工作,承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以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六)行政复议股

1.主要负责人:伍小明

2.咨询电话:13595589508

3.工作职责:承办依法应由县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承办依法应由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承担出庭应诉经过行政复议后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指导、监督未经行政复议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负责全县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工作、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和配套性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调查研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诉讼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派出机构

(一)古州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龙乔石

2.咨询电话:0855-6620300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忠诚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蒙忠飞

2.咨询电话:18786736403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栽麻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杨通权

2.咨询电话:13595524759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崇义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封安允

2.咨询电话:18008559209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寨蒿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张芳茹

2.咨询电话:18008550518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朗洞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刘太坤

2.咨询电话:15186834577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七)两汪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杨秀章

2.咨询电话:18085570198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八)乐里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张泽林

2.咨询电话:18744816901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九)平阳司法所

1.联系人:杨再平

2.咨询电话:18798561288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平永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龙安通

2.咨询电话:15808555080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一)塔石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盘应明

2.咨询电话:13765526278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二)平江司法所

1.联系人:王霞

2.咨询电话:15185712730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三)三江司法所

1.联系人:潘巧敏

2.咨询电话:18885510206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仁里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欧成保

2.咨询电话:18212361201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八开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王二民

2.咨询电话:13765559520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五)定威司法所

1.联系人:罗帅

2.咨询电话:18300860084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六)计划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陈书婷

2.咨询电话:13638091704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七)兴华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吴静

2.咨询电话:15121479814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八)水尾司法所

1.主要负责人:龙渊

2.咨询电话:15108555932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九)车民街道法所

1.主要负责人:舒东祥

2.咨询电话:15772539397

3.工作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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