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应对新冠病毒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榕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榕江县应对新冠病毒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二十三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榕江县应对新冠病毒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
健康发展二十三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 21 日印发《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一条 税费支持。1.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提出申请,税务部门给予不少于 2 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2.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部门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定额。3.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4.在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通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第二条 落实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 7800 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条 允许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社保经办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第四条 继续降低社保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 19%降至 16%。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 2019年 1 月 1 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稳定缴费方式等政策。(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第五条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从 2020 年 2 月到 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第六条 支持企业稳定现有岗位。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第七条 放宽稳岗返还条件。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 1 人的或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 20%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按规定申请 2020 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 2020 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少裁员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第八条 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时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第九条 一次性吸纳劳动力就业和以工代训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每吸纳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给予 500 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 2021年 12 月 31 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 500 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 2021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第十条 给予跟踪服务补贴。中小微型劳务公司开展贫困劳动力新增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提供 1 年跟踪服务的,按 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给予线上培训补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在岗职工开展线上培训,按照每人每项目不高于5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减轻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 5%。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微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最长可允许企业缓缴 1 年。(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扶持微型企业。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创业或复工复产的微型企业(未获得扶持资格),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68 号)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修订通知》(黔市监〔2018〕15 号)文件,符合扶持条件的,可以优先纳入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四条 给予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 5000 元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符合规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元/月的场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严查乱收费乱涨价。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销售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第十六条 登记网上办理。充分依托“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七条 减轻企业用能压力。落实好国家减轻用电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等有关政策。2020 年 2 至 3 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不进行功率因素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对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 2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榕江供电局)
第十八条 减轻企业房租负担。承租榕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已签订租赁合同依法依规正常生产经营,在疫情期间停产停业的,由出租单位给予减免 1 至 3 个月的房租,可由承租方根据实际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申请书,出租单位在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确保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减轻企业还款和转贷压力,主动给予展期、续贷或适当延期还款,确保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 2020 年贷款余额不得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县人行、县银保监组)
第二十条 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确保 2020 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县人行、县银保监组)
第二十一条 帮助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对缺乏抵押物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信用担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县级财政给予 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办)、县财政局)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
第二十二条 优化企业信用监管。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乡镇各部门对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帮扶和支持,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省、州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品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要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执行全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责任单位:全县各部门、各乡镇)
以上政策措施中中小微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央、省、州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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