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 榕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6日 15:03:27  

局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和监督局各股室、下属各单位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抓治理,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加强各股室、下属各单位之间的协作,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榕府办函〔2023〕71号)的通知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榕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6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应当报县司法局备案。

一、审核主体。

(一)配备法制审核人员。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二)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审核范围。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行为;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行为;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责令停业或撤销或吊销行政许可的;

(五)处罚金额超过10000元的行政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三、案件承办股室或单位应当在调查终结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将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局党组会议进行审核。

四、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材料;

(二)行政执法决定建议的情况说明;

(三)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是否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七、局政策法规室在法制审核中,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八、局政策法规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补正或者终止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者更正意见。

九、局政策法规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3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局领导审批或者集体研究。

十、案件承办机构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局政策法规室复审一次。经复审,仍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以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请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十一、局政策法规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承办处室、单位入卷归档,一份由政策法规处留存。

十二、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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