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属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或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局属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不得推诿扯皮,打折扣,更不得误时误事。
第二条 严格执行贵州省委、省政府“四要十不准”的规定,工作作风要严谨,服务要热情周到,办事要公正,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的现象。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要经局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批,严禁“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和超越单位职权乱用人、乱表态、乱开支、擅自处置资产等行为。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的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严禁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外出逛街购物、打麻将、串岗、离岗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被查到的每次扣年度考核分2分,并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两次按作风纪律规定处理,并扣罚当事人年度考核分5分。
第五条 上班期间一律不准穿拖鞋、挂衣(打扫环境卫生期间除外),着装要整洁、得体。因在上班时间着装不得体,被上级督查发现并被通报的,一次扣年度考核分1分。
第六条 严肃会风会纪,局召开的中层干部或全体职工会议一律执行参会签到制。参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和备好笔记本;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说小话,不得随意走动,不接听不重要的电话,要保持会场安静,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不按时到会或不遵守会纪,被通报的,一次扣年度考核分1分。
第七条 全体干部职工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畅通。如遇突发事件或急事要办的,家住县城的干部职工在接到通知后,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赶到集结点集中待命;家住城区外的干部职工,接到通知后也要迅速赶到。如无故缺岗或不听指挥的,每次按旷工论处。
第八条 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并及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如因个人拒绝、推诿不办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局党组将按照作风纪律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在工作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态度生冷,作风散漫,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给予调整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等处理。
第九条 本单位年内在机关效能平台或铸勤平台被县级以上单位通报的,一次扣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年度考核分3分。
第十条 本单位年内不按上级要求报送工作进度,被县级以上单位通报的,迟报一天扣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年度考核分0.1分。
第十一条 本单位年内出现干部职工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被县级以上单位点名通报批评的,或导致群众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每件扣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年度考核分1—5分。
第十二条 本单位年内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出现干部职工违纪违法被处理的,扣单位正职年度考核3分、副职年度考核2分、被处分人年度考核分10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年内因属集体行为,出现违规违纪问题被纪律处分的,扣单位职工每人年度考核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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