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农业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来源: 贵州省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0-11-15 15:42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信息公开权限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守“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适时公开,又使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工作秘密、敏感信息免于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股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提交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立即与主管单位联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股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股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七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八条 各股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没有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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