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5-06-11 11:10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动监)罚〔2022〕2号 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龙胜辉
龙胜辉 当事人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七条及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作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及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400元。 当事人已于2022年4月26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5日

2 榕农(种子)罚〔2022〕2号 违反经营应当备案而未经备案的玉米种子案 罗芳芳 92522632MAAL040F87 罗芳芳 当事人违法经营应当备案而未经备案的玉米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作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已于2022年4月24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1日

3 榕农(种子)罚〔2022〕3号 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台账 榕江县兴华福农农业服务部 92522632MA6H5HL19H 蒙庆芬 蒙庆芬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台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当事人已于2022年4月26日将罚没款缴至贵阳银行榕江县支行,榕江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5日

4 榕农(农药)罚〔2022〕4号 不再符合条件继续经营农药案 榕江县计划蒙志才农资店 92522632MA6H6G595Q 蒙志才 蒙志才农资经营门市没有建立农药采购台账;没有建立农药销售台账;没有建立农药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榕农改〔2022〕7号),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逾期拒不整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了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许(黔)52263220033]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于2022年4月29日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许(黔)52263220033交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进行吊销,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5日

5 榕农(农药)罚〔2022〕3号 违法经营劣质农药案 陆朝映 92522632MA6EEPUT3R 陆朝映 经调查,陆朝映违法经营劣质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农药“寡糖·链蛋白”78包;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已于2022年5月30日将罚没款缴至贵阳银行榕江县支行,榕江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对没收的农药存放榕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库房,待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9日

6 榕农(农药)罚〔2022〕1号 不再符合条件继续经营农药案 榕江县福农有限责任公司忠诚第一服务部 91522632MA6H2J1R3Y 石金昌 经调查,当事人农资经营门市未建立农药追溯电子进销台账;经营场所没有与其他商品有效隔离;未建立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榕农改〔2022〕2号),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逾期拒不整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了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于2022年4月27日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许(黔)52263220016-1交至榕江县农业农村局转交榕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进行吊销,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1日

7 榕农(农药)罚〔2022〕2号 违法经营劣质农药案 榕江县佳昌晟乌婆农资服务店 92522632MA6H47XM4R 吴昌佳 经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劣质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了没收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10瓶;“溴氰菊酯”8盒和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于2022年4月22日将罚金2500元缴至贵州省榕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涉案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10瓶;“溴氰菊酯”8盒已由农业农村局进行没收,存放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库房,待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2日

8 榕农(动监)罚〔2022〕4号 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吴克方
吴克方 经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及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于2022年4月26日将罚金700元缴至贵州省榕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0日

9 榕农(动监)罚〔2022〕1号 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吴克羽
吴克羽 经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及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于2022年4月20日将罚金1000元缴至贵州省榕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9日

10 榕农(种)罚〔2022〕1号 违法经营标签不合格的水稻种子案
92522632MA6EDFHK4B 龙安全 经调查,龙安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已于2022年4月18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8日

11 榕农(动监)罚〔2022〕3号 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吴克朗 经调查,吴克朗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800元。 当事人已于2022年4月24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4日

12 榕农(动监)罚〔2022〕12号 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吴育沐
吴育沐 经调查,吴育沐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当事人已于2022年11月7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4日

13 榕农(肥)罚〔2022〕1号 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92522632MA6H6EGF9B 刘可英 经调查,刘可英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案,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的相关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已于2022年5月16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3日

14 榕农(农产品)罚〔2022〕2号 贵州聚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王珍珠 91522632MAAL15KL79 王珍珠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当事人已于2022年12月13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3日

15 榕农(动监)罚〔2022〕8号 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吴克羽 经调查,吴克羽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24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16 榕农(动监)罚〔2022〕10号 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陈明山 经调查,陈明山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已于2022年11月2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日

17 榕农(动监)罚〔2023〕2号 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张玉琴 经调查,张玉琴违法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11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7日

18 榕农(农产品)罚〔2024〕1号 石庆丰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石庆丰
石庆丰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捌拾元整(¥:880.00元)。
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1680.00元)整。
已于2024年9月14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4日

19 榕农(农药)罚〔2024〕7号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石宏超 经调查,石宏超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业农村部公告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农药”呋虫胺“19.85Kg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已于2024年4月29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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