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填报单位: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和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渔)立〔2022〕1号 | 非法捕捞案 | 米求保 | 米求保 | 当事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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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榕农(渔)罚〔2023〕1号 | 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 石本华 | 石本华 | 当事人在禁渔期销售野生鱼,违反《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 依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售卖野生鱼;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
已于2023年7月13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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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榕农(渔)罚〔2023〕2号 | 在禁渔期使用刺网捕捞案 | 石庆文 | 石庆文 | 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刺网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二、没收网具刺网三张。 三、没收渔获物。 |
已于2023年8月8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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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榕农(农机)罚〔2023〕1号 | 关于李培坤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号牌案 | 李培坤 | 李培坤 | 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变型拖拉机号牌的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收缴涉案车辆号牌。 2.罚款伍佰元整。 |
已于2023年9月12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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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榕农(渔)立〔2024〕3号 | 非法电鱼案 | 罗绍荣 | 罗绍荣 | 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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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榕农(渔)罚〔2024〕2号 | 潘开忠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潘开忠 | 潘开忠 | 当事人禁渔期使用地笼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人民币壹仟元。 2.没收渔获物。 3.没收捕捞网具。 |
已于2024年6月25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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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榕农(渔)罚〔2024〕1号 | 唐福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唐福勇 | 唐福勇 | 当事人使用电鱼枪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已于2024年7月3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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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榕农(渔)罚〔2024〕4号 | 非法电鱼案 | 闫坤盛 | 闫坤盛 | 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没收渔获物。 3.没收捕捞工具。 |
已于2024年7月15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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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榕农(渔)罚〔2024〕5号 | 非法捕捞案 | 谭齐周 | 谭齐周 |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 2.没收渔获物。 3.没收地笼网。 |
已于2024年7月16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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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榕农(渔)罚〔2024〕6号 | 杨必发使用电鱼设备(防鲨器)非法捕捞案 | 杨必发 | 杨必发 | 当事人使用电鱼枪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2.没收非法捕鱼工具。 |
已于2024年10月22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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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榕农(渔)罚〔2024〕7号 | 仁合昌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仁合昌 | 仁合昌 | 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 2.没收渔获物。 3.没收电鱼设备和网具。 |
已于2024年10月24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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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榕农(农机)罚〔2025〕1号 | 林再俊使用伪造、变造变型拖拉机号牌案 | 林再俊 | 林再俊 | 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号牌的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收缴涉案拖拉机号牌及拖拉机行驶证。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已于2025年4月16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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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榕农(农机)立〔2024〕1号 | 石昌学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号牌案 | 石昌学 | 石昌学 | 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号牌的行为,已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收缴涉案拖拉机号牌; 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
已于2024年12月9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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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榕农(渔)立〔2024〕8号 | 尤亮光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尤亮光 | 尤亮光 |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尤亮光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2.没收电鱼设备. |
已于2024年12月31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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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榕农(渔)立〔2024〕9号 | 韦银神、陈栋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韦银神、陈栋 | 韦银神、陈栋 |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韦银神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2.对陈栋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
已于2024年12月31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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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榕农(渔)立〔2024〕10号 | 蓝高海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蓝高海 | 蓝高海 |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蓝高海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
已于2024年12月31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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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榕农(渔)立〔2024〕11号 | 黄先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黄先明 | 黄先明 |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黄先明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
已于2024年12月31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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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榕农(渔)立〔2024〕12号 | 罗绍荣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罗绍荣 | 罗绍荣 |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罗绍荣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
已于2024年12月31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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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榕农(农机)立〔2024〕2号 | 潘智华驾驶未悬挂号牌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案 | 潘智华 | 潘智华 | 当事人驾驶未悬挂车牌号上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 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 |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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