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5-06-10 10:05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和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渔)立〔2022〕1号 非法捕捞案 米求保
米求保 当事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1日

2 榕农(渔)罚〔2023〕1号 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石本华
石本华 当事人在禁渔期销售野生鱼,违反《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售卖野生鱼;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已于2023年7月13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2日

3 榕农(渔)罚〔2023〕2号 在禁渔期使用刺网捕捞案 石庆文
石庆文 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刺网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二、没收网具刺网三张。
三、没收渔获物。
已于2023年8月8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日

4 榕农(农机)罚〔2023〕1号 关于李培坤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号牌案 李培坤
李培坤 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变型拖拉机号牌的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收缴涉案车辆号牌。
2.罚款伍佰元整。  
已于2023年9月12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7日

5 榕农(渔)立〔2024〕3号 非法电鱼案 罗绍荣
罗绍荣 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1日

6 榕农(渔)罚〔2024〕2号 潘开忠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潘开忠
潘开忠 当事人禁渔期使用地笼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人民币壹仟元。
2.没收渔获物。
3.没收捕捞网具。
已于2024年6月25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5日

7 榕农(渔)罚〔2024〕1号 唐福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唐福勇
唐福勇 当事人使用电鱼枪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已于2024年7月3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日

8 榕农(渔)罚〔2024〕4号 非法电鱼案 闫坤盛
闫坤盛 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2.没收渔获物。
3.没收捕捞工具。
已于2024年7月15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5日

9 榕农(渔)罚〔2024〕5号 非法捕捞案 谭齐周
谭齐周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
2.没收渔获物。
3.没收地笼网。
已于2024年7月16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6日

10 榕农(渔)罚〔2024〕6号 杨必发使用电鱼设备(防鲨器)非法捕捞案 杨必发
杨必发 当事人使用电鱼枪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2.没收非法捕鱼工具。
已于2024年10月22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2日

11 榕农(渔)罚〔2024〕7号 仁合昌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仁合昌
仁合昌 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
2.没收渔获物。
3.没收电鱼设备和网具。
已于2024年10月24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4日

12 榕农(农机)罚〔2025〕1号 林再俊使用伪造、变造变型拖拉机号牌案 林再俊
林再俊 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号牌的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收缴涉案拖拉机号牌及拖拉机行驶证。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已于2025年4月16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7日

13 榕农(农机)立〔2024〕1号 石昌学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号牌案 石昌学
石昌学 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号牌的行为,已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收缴涉案拖拉机号牌;
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已于2024年12月9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9日

14 榕农(渔)立〔2024〕8号 尤亮光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尤亮光
尤亮光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尤亮光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2.没收电鱼设备.
已于2024年12月31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15 榕农(渔)立〔2024〕9号 韦银神、陈栋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韦银神、陈栋
韦银神、陈栋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韦银神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2.对陈栋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已于2024年12月31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16 榕农(渔)立〔2024〕10号 蓝高海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蓝高海
蓝高海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蓝高海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已于2024年12月31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17 榕农(渔)立〔2024〕11号 黄先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黄先明
黄先明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黄先明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已于2024年12月31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18 榕农(渔)立〔2024〕12号 罗绍荣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罗绍荣
罗绍荣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罗绍荣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
已于2024年12月31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19 榕农(农机)立〔2024〕2号 潘智华驾驶未悬挂号牌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案 潘智华
潘智华 当事人驾驶未悬挂车牌号上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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