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出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
(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民族乡重大庆典活动,组织、承办、指导各级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八)参与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工作,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负责对全县民族区域自治、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参与处理涉及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宗教界对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放管服”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履行好党风廉政工作责任;指导各乡镇民族工作、移民社区民族工作;协调指导民族文化与旅游发展相结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脱贫攻坚和农业农村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责调整。将县民宗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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