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榕江县委办公室 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了有序推进我县殡葬改革,积极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节俭治丧新风尚,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及《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惠对象
享受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的对象是具有我县常住人口、不享受财政补助、过逝后在殡仪馆办理治丧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或抚养人和赡养人无抚养、赡养能力);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60岁以上烈士子女、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
(四)城乡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重灾等特殊困难群众;
(五)流浪乞讨人员(含弃婴)及无名尸体(不限户籍)。
二、优惠项目
(一)县境内遗体接运、车辆消毒费;
(二)悼唁厅租赁;
(三)人工抬尸费用;
(四)普通殡殓费用;
三、优惠资金解决渠道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费对象过逝后,承担丧事的经办人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所在地公安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县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榕江县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死者关系证明材料(户籍关系证明);
2.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死者所属免费对象类别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县殡葬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资金结算方式。经审批需补贴的殡葬服务费,丧事经办人在与殡仪馆结算殡葬服务费时,先由殡仪馆从总服务费中扣除,县民政部门再按季度与殡仪馆进行结算。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启动县城区集中治丧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