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孤儿等政策

来源: 榕江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2日 16:25:23  

1. 惠民政策名称:城乡低保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的困难群众家庭。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乡镇(街道)受理→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农村低保在年度核查期间召开民主评议)→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一榜公示(7天)→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待遇批准→二榜公示。

资助或补助标准:城乡低保保障金额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

联系人:白金梅

联系电话:0855-6620585

2.惠民政策名称:特困供养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具有本州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根据《黔东南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第九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入户调查核实→村民主评议(在年度核查期间召开民主评议)→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一榜公示(7天)→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待遇批准→二榜公示。

资助或补助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

联系人:余艳妮 

联系电话:0855-6620585

3.惠民政策名称:临时救助(家庭对象)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示→录入临时救助系统→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金。

资助或补助标准: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准,给子3个月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2.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子3000-6000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子6000-10000元—次性基本生活救助。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子4-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州内就读的给子1000-2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州外省内就读的给子2000-3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省外就读的给子3000-5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300元的标准给子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

联系人:余艳妮

联系电话:0855-6620585

4.惠民政策名称:临时救助(个人对象)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示→录入临时救助系统→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金。

资助或补助标准: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综合考虑灾祸情形、突发病情、医治费用、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给予300-15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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