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榕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榕江县委 榕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榕江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榕江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健全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承办县内乡际间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
(五)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县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及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责调整。
1.将县民政局承担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将县民政局承担的城乡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3.将县民政局承担的救灾职责和县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4.将县民政局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责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健康局。
5.将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三)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主责聚焦于“三最一专”,即 “最底线的民生保障”,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体的衣食冷暖,对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群体给予必要的关爱或监护,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最基本的社会服务”,做好养老服务、婚姻登记服务、殡葬管理服务等工作;“最基础的社会治理”,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等;“最悠久的专项行政管理”,做好行政区划、地名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等工作。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榕江县行政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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