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度
为确保全县水上交通安全有序运行,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现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区域内通航水域内河船舶及渡口。
(二)县区域内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三)县区域内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环境。
(四)县区域内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秩序。
(五)涉水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检查规定:
1.每月对下八吉、八吉、八吉道班、腊亮、都石、仁育、杨家湾、宰省、响水洞、分懂、腊酉、八蒙等12道渡口开展1次以上检查。
2.每月定期从古州镇、忠诚镇、寨蒿镇、平永镇、平江镇、三江乡、八开镇、定威乡、兴华乡、车民街道办事处、场坝社区服务中心、梨子园社区服务中心等12个乡镇、街道和社区服务中心抽取2-3个单位开展督导检查。
(二)县区域内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1.查验船舶是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
活动的状态。
2.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交通运输部门认可的船舶检验
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3.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4.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停泊船舶是否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5.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6.查验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是否遵守了对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强制性规定。
7.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遇险报告和救助的强制性规定。
(二)县区域内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1.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
2.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其船员注册、任职资格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3.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履行职责及安全记录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4.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是否疲劳值班。
5.对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县区域内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环境:
1.查验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2.查验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
3.查验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
4.查验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是否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交通运输部门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四)县区域内通航水域内河通航秩序:
1.查验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是否遵守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2.查验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者穿越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禁航区。
3.查验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是否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交通运输部门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4.查验船舶是否遵守交通运输部门予以公告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涉及县区域内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等交通运输部已具体规定实施程序的监督检查,适用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三)采取日常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针对县区域内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其它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适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有关程序的规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五)对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报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批准,依法依规注销作出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