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单位职责

来源: 榕江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6日 15:48:00  

(一)承担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职责,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并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

(二)承担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的职责,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工业领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及互联互通;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化应用,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三)拟订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工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县工业企业煤、电、油、运要素平衡和协调工作;承担铁路运输的协调工作。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联系在榕江铁路等企业有关工作。

(五)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和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承担全县技术改造管理和资金安排工作;承担工业、信息化企业限额内固定资产投资减免税初审上报工作;协调、服务和指导全县各企业申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组织拟订县级财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使用办法。

(六)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国家、省、州和县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开展工业、信息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拟订县级财政行业技术创新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承担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工作。

(七)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职责,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进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参与军民两用技术成果推广、相互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配合做好工业领域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烟草工业和专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原材料工业生产要素的供应保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工作;指导工业领域行业协会工作;依法开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仓储)安全的监管;指导工业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的贯彻落实。

(八)组织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工业园区规划布局、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监测分析工业园区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九)负责承担信息技术发展和电子信息制造业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推进重大工业领域工控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十)拟订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规定管理(指导)用于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十一)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年度节能计划、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绿色发展;监督管理相关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和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拟订工业、信息化节能监察标准及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散装水泥生产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指导以银饰、刺绣、蜡染、蓝染为主的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品加工发展,推进民族工艺品产业与旅游业、文化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及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十四)推进全县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家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委托的审批权限,负责成品油初审;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洗染经营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备案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拟订全县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建议;拟订全县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指导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工程;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物资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规范物资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

(十六)牵头协调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全县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负责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初审上报和茧丝协调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全县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县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对进出口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八)负责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十九)牵头拟订全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二十)指导协调全县外商投资工作,研究拟订吸收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协调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十一)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执行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申报工作。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协调全县口岸工作;统筹规划口岸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开发区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开发区发展措施,提出相关建议;指导开发区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开发区工作,组织、协调开发区行政管理和服务、开发区设置和建设用地、发展外向型经济、吸收和利用外资、承接产业转移等工作;协调处理全县开发区的有关重大事宜。

(二十四)协调、督促、检查、推动有关方面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中央科技委员会办公室、省委科技委员会、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州科技局工作部署,研究提出需要由县委、县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十五)组织拟定县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并督促实施,统筹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的衔接协同。组织研究重大科技问题,研判科技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统筹推进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二十六)研究提出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县科技发展重大政策并监督落实。统筹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统筹协调部门、行业、领域科技政策制定,组织提出科技与教育、人才协调发展的重大政策建议。统筹拟订科研机构布局规划和改革发展政策。组织起草科技等方面规范性文件。

(二十七)研究提出科技资源统筹配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县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总需求及方向结构比例;统筹负责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立项及管理,统筹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级组实施,衔接国家、省、州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推动科技金融等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建立统一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规范和科技管理运行平台,指导监督科研管理专业机构的运行管理。

(二十八)拟定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凝练基础关键科学问题,衔接国家、省、州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前沿交叉共性技术和引领颠覆性技术研究。

(二十九)组织凝练事关国家、省、州和全县战略全局的重大科技任务,统筹有关部门资源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并跟踪督促。指导推动农业农村、社会事业、高新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业(产业)科技进步。协调组织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三十)组织提出促进科技安全和统筹军民科技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和重大任务的建议并督促落实。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和国防动员领域科技工作。

(三十一)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组织拟定促进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协调推动重大科研成果的示范应用。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三十二)负责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初选和推荐工作。

(三十三)统筹推进全县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拟定全县战略科技力量发展规划布局、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筹县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衔接国家、省、州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三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定重点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水平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定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承担外国人来华工作有关事项。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三十五)统筹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科技评价机制改革和科研诚信建设,组织拟定科技伦理重要规范和制度,统筹推进科研学风作风建设。统筹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科研成果评估问效。

(三十六)拟定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衔接“一带一路”对外科技合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衔接对外合作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

(三十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三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州工信局、州商务局、州科技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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