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属于本局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审及直属部门定提交办公室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职责排前的部门与所涉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后提交办公室公开,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在收到相关部门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函)时,由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提出书面函复意见。如双方对信息公开意见不统一时,请拟公开政府信息方向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协调解决。
第六条 未经审定擅自发布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消除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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