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相关所队室局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
第三条 公开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本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咨询信息,本局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形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以公开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第四条 局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公安局行政工作规划(计划)、普法依法治理规划、法治宣传规划及其进展情况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措施等。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机构和人事方面: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部门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六)单位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公告等公众媒体;
(二)机关信息专刊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一)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申请人信息的;
(六)未经批准,不参加县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和县局组织的培训或考试的。
第八条 本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因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引起复议、诉讼的,应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制部门协助下积极应对,并防止媒体炒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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