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 榕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8日 08:33:53  


为加快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6号)、《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黔能源电力〔2016〕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抢抓国家加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历史机遇,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建设形成以快速充电为主的高速公路充电网络和覆盖县、乡二级的公共充电网络,推动扩大有效投资,实现高质量发展,努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不断增强现代能源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到2025年底,全县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力争突破100个,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全县具备建设条件的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应装能装。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构建县乡级充电设施网络

1.加快推进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建设。鼓励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按一定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空间。积极推进国、省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城际、城郊客运线路,与旅游专线有机融合,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在沿线建设城际快充网络,满足城际、城郊营运及旅游行业客车充电需求。在县、乡客运站、乡村客运点等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榕江供电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加快推进新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规范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新建居民小区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鼓励物业部门与有资质的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拥有专用固定车位的居民自建自管充电设施,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物业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部门协助管理,并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榕江供电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3.加快既有居民区(含老旧小区)设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行动以及棚户区、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三改”工程,按照“科学统筹、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既有居民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要根据全县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推广应用情况,加强公用电源点的建设。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实施配套供电设施,如不能满足需要的,小区物业和供电部门协商实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的电能表。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实施现有供电设施改造或新增专用供电设施,合理配置供电容量。积极探索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榕江供电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4.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要求,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若对充电设施建设有异议,由物业服务业企业会同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消防、供电部门申请认定,物业服务业企业未经住建、消防、供电部门认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私用充电桩,不得以“入场费”“安装费”“增容费”等为由变相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物业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部门协助管理。同时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器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榕江供电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

5.推进现有大型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宾馆以及交通枢纽(包括高二级以上客运站等)、城市道路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按2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教育科技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6.鼓励建设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拥有停车场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县教育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等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7.加快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县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在营运车辆停放场、景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底,全县4A级以上旅游景区按不低于2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8.有序推进各类园区充电设施建设。全县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底,全县各类园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新建园区应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县工信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9.对于公交、出租、环卫、物流、分时租赁、共享汽车、城市管理、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合作,必须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八)推进油、气、电、交通能源设施融合

10.在全县范围内加快推进油气电融合建设机制,新建加油(气)站应同步规划建设相应数量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加快推进既有加油(气)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5年底,全县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基本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未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不予审查,住建部门不予工程验收。(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1.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人(或运营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每月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应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落实相应安全保障,按“谁拥有,谁负责,谁投保”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1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本辖区内内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职责。

1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居民区停车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运输领域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加油(加气)站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旅游集散中心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县国资中心负责国有企业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县教育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学校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县卫健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停车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火灾事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依法对设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和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配合供电部门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14.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装、扩容、验收和审批。充电设施的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设施,加油站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

1.将公共充电站布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形成多层次的充电服务体系。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公共充电站、公交、出租、分时租赁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针对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选址建设临时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确需以独立占地方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交通设施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降低充电设施建设用地成本。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共用土地的充换电项目可以采取配建方式供地。鼓励在村集体用地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除可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乡镇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降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综合成本。(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

个人用户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企业在既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内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无须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提升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保障电力供应。供电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对现有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供电企业承担新增延伸投资资产的安全运行责任,新增投资及运行维护成本纳入输配电核价有效资产和准许成本。对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电价,到2023年,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电价。在产权方同意的前提下,供电企业应为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个人或单位充电设施安装专用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缴费。(责任单位:榕江供电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降低充电费用

严格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6号)规定。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按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611号)规定实行分时优惠。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信息,不得出现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同时,鼓励各停车场结合自身运营实际,对充电完成后继续停放的车辆提供停车优惠。(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榕江供电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由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验收、运营等相关标准及配套政策,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范化。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管理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力度,认真制定工作细则,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三)加强引导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方式和专业知识进行宣传,切实提高市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在加强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榕江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督查考核;负责制定全县公用充电桩充换电服务费收取标准,以及充电桩用电价格及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管理。指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企业编制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电桩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会同县财政、县公安等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负责督促电动汽车生产经营企业(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负责加油、加气站网络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科技局:负责教育系统增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实施推进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公安系统增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实施推进工作,明确停车场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消防技术要求。

县财政局:争取和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牵头制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政策,安排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制定住宅小区、路边停车位公用充电桩建设计划,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并将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和出租车服务区等场所增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和实施推进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增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实施推进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要求做好全县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的检验、检测和监督工作以及全县各专业市场增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实施推进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对全县电动汽车充电桩生产和服务企业日常安全运营的综合监管工作。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县机关(县委、县政府)停车场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实施推进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全县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区增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制定、实施推进工作。

榕江供电局:根据全县充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科学谋划电力增容,强化电力保障力度,确保为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按时保质完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停车场业主单位(公共停车场、建筑配建停车场):积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新建建筑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充电桩配建标准落实;停车场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在电动汽车充电桩投入使用后应当优先满足电动汽车对充电桩车位的使用需求。



微博
微信

版权所有:榕江县人民政府 黔ICP备16003252号 网站标识码:5226320001 贵公网安备 52263202522634号

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联系电话:0855—6622836 主办:榕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贵州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推荐使用1920*1080分辨率,谷歌、火狐、360极速、IE9+以上浏览器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