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榕江县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

来源: 榕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08日 21:38:31  

榕发改〔2023〕17号


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绿色发展优先理念,深化水价改革,发挥价格配置水资源作用,促进榕江县城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不断满足城镇发展扩容的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县发展改革局在履行成本监审、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经2023年5月17日榕江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县调整后城镇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及范围界定

城镇供水价格包括县城及乡镇城镇供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的各类各级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本次调整的城镇供水价格,以县城为基础,各乡镇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和“不具备水源、输配管网等物理上连接条件的,实行‘同质同价同服务’”执行。

二、各阶梯水量及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一档年用水量为0-300(含300)m³/户,水价由现行的1.7元/m³调整为2.04元/m³;

第二档年用水量为300-420(含420)m³/户,水价由现行的2.55元/m³调整为3.06元/m³;

第三档年用水量为420以上m³/户,水价由现行的5.10元/m³调整为6.12元/m³。

非居民用水价格

基本水价:在定额内用水,由现行的2.50元/m³调整为3.20元/m³。

第一档水价:在超定额20%(含20%)以下用水,由现行的3.75元/m³调整为4.80元/m³;

第二档水价:在超定额20%-50%(含50%)内用水,由现行的7.5元/m³调整为9.60元/m³;

第三档水价:在超定额50%以上用水,由现行的12.50元/m³调整为16.00元/m³。

特种用水价格

基本水价:在定额内用水,由现行的4.00元/m³调整为5.12元/m³。

第一档水价:在超定额20%(含20%)以下用水,由现行的6.00元/m³调整为7.68元/m³;

第二档水价:在超定额20%—50%(含50%)内用水,由现行的12.00元/m³调整为15.36元/m³;

第三档水价:在超定额50%以上用水,由现行的20.00元/m³调整为25.60元/m³。

非居民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根据《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指标,按照用水户所属行业类别、运营规模,结合我县实际,按月核定其计划用水量。

三、低收入群体保障措施

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措施,兜牢民生底线。继续推行对低收入群体的帮助和扶持,切实减轻低收入群体家庭经济负担。在本次价格执行期间,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实行水价优惠政策,即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下浮20%执行。若民政部门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界定发生变化,则该优惠政策对象随之相应变化。

四、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及时反映水资源费的刚性影响和疏导供水企业成本,根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1〕868号)文件要求,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即将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采购成本实行同向联动调整,因执行联动机制而产生的价格水平变动不再举行听证会。经核定,我县归久溪水库原水价格农业用水为0.28元/立方米,非农业用水价格为0.35元/立方米。联动机制建立后,将根据供水企业成本变动、节水需求、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各类原水采购价格、各水源地核定取水量等适时联动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让城镇供水价格逐步回归合理水平,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价格联动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供水价格联动额=原水费平均采购单价变动值÷(1-核定自来水厂自用水率)÷(1-核定管网漏损率)×(1+销售自来水增值税征收率)+水源地至自来水厂输水动力费单位变动值。

原水费平均采购单价变动值=(Σ原水费调整后各类原水采购价格×各水源地核定取水量−本个监管周期核定原水费)÷本个监管周期核定年均取水量。

当水源地发生局部或全部调整时,水源地至自来水厂输水动力费单位变动值=水源地部分或全部调整后至自来水厂输水单位动力费−本个监管周期核定的水源地至自来水厂输水单位动力费;当水源地未发生调整时,水源地至自来水厂输水动力费单位变动值为0。

五、相关要求

一是要提升企业自身的服务能力,从内部考核及技术提升减少成本投入;二是增加供水管网的排查工作,减少管网的安全隐患,防止出现漏水、爆管现象,降低维修成本;三是加强供水水质监测,提升用水安全,定期排查高层供水设备,保障二次供水;四是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政府网站、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平台公示各类各级水量水价、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依据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

六、其他

本次调整的城镇供水价格自2023年6月1日(2023年7月抄见水量)起执行。原《关于榕江县实行城区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榕发改〔2017〕32号)文件作废。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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