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榕江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4-10-29 17:20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榕江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和《贵州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榕江县财政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榕江县财政局信息法定公开目录主要包括机构概况、资金信息、政策法规、国有资产、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等。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信息名称

信息类别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榕江县财政局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

3、发布机构

榕江县财政局信息的发布机构为榕江县财政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财政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以本局名义发布或者本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促进各项工作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县级部门预决算,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情况;“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投诉处理结果等。

4.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专项财政工作管理办法,本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5.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形式

榕江县财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榕江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rongjiang.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方法

登入榕江县政府网站首页的“信息公开”栏目,可查找相应分类的政务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榕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县政府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县财政局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一)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县财政局办公室

咨询服务热线电话:0855—6622099

通信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古州中路3-1号

电子邮箱:rj财政局@163.com

邮政编码:5572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榕江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县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直接向受理机关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关送交。

3、口头申请

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关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要求,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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