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排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扎实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结合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采取管控措施,从源头治理的原则,确保我县空气质量保持优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生产车间及厂区道路的管控,防止各类车辆进出产生扬尘。
二、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恶意偷排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高限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你生产厂区布局的实际状况,需配套安装旋转式雾炮机,雾喷半径达30米以上,有效控制生产车间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你企业应于2022年2月15日前完成安装。(雾炮机台数和点位详见附图)
四、年后复工复产前,要向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榕江分局报备,经现场核实后方可开工生产。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榕江分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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