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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
  • 04/09
  • 20:45
  • 来源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网
  • 作者
  •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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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2021〕3号


贵州省岑巩县天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76135978X6

地址:贵州省岑巩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建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2020年12月6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部分精整渣露天堆放在精整渣场棚外;二是1#矿热炉沉渣池旁边靠近山体空地设置有1个水淬渣堆放点,未设置有雨棚、围挡,检查时露天堆放有约60吨水淬渣                        

你公司的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0年12月6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2.2020年12月6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

3.贵州省岑巩县天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贵州省岑巩县天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任命书》复印件1份;

6.贵州省岑巩县天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

7.《关于贵州省岑巩县天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2×16500KVA矿热炉年产6万吨高碳铬铁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3〕168号)复印件1份;

8.贵州省岑巩县天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2×16500KVA矿热炉改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备案表(试行)》复印件1份;

9.《关于对<贵州省岑巩县天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年处理4.5万吨废渣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岑环复〔2013〕29号)复印件1份;

10.贵州省岑巩县天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年处理4.5万吨废渣综合利用技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备案表(试行)》复印件1份;

11.贵州省岑巩县天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铁渣处理合同的《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12.贵州省岑巩县天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洛铁渣处理费用说明》原件1份;

13.贵州省岑巩县天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蓝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洛铁渣处理合同》复印件2份;

14.2020年12月《天源冶炼有限公司炉台加料原始记录表》复印件1份;

15. 2020年产量明细表》《2020年废渣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

16. 2020年11月、12月1#炉、2#炉《日产量报告单》复印件共4份;

17.《关于限期查处从严排查监督专项行动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推动问题整治的通知》(黔东南环执法通〔2020〕7号)复印件1份;

18.《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生环责改〔2020〕4号)及送达回执原件各1份

20.现场检查照片8张。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向你公司现场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以“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和疫情期间解决当地就业”等原因,请求减轻或减免处罚。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符合免除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及时主动按照责改要求进行了整改,经局务会集体讨论研究同意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和局务会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的同意从轻处罚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138,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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